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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需要哪些?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7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是安徽省常年都会受理的项目,宿州市企业也不例外,只要符合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到时都可以申报。下面针对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指标

    (一)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对于符合上述(一)~(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机制

    市科技局及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整体工作及形式审查工作,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注册信息核查和初步审查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协助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及评价工作。

    三、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程序

    (一)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企业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评价,全程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内完成,无需送交书面材料。

  (二)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1. 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注意事项: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 企业自评。注册企业进入“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自评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提交《信息表》。

  注意事项: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3. 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简称《审核表》)。

  注意事项:《审核表》包括(1)《信息表》是否完整;(2)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填写具体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4. 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 10 个工作日。

  5. 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 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 1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四、工作安排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登录“评价工作系统”进行注册申报,填报要求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2.该项工作常年受理,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定期发布。

  3.为顺利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下列中小企业于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注册申报工作: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3)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咨询:187 5515 0022

  五、工作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支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责任人,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参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将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扶持。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使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入库企业开展精准的政策辅导和服务,引导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4.网络操作事项请参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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