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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温馨提示:宿州市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四个宿州” 建设。扶持宿州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大家发展,各企业抓住2019年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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