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知识产权尽早保护尤为重要,今天,针对
舒城县专利申请咨询问题反馈,关于舒城县专利申请条件及尽早保护的原因: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第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专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四、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
(三)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和管辖范围。
第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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