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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专题!淮北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补和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16

淮北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补和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 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濉溪县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卧涛小编为您做个免费的规划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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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补补助(仅供参考,详情可参考当地公告,或者咨询小编)

市级(2023年发布)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实施梯次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毕业一家企业进入我市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2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2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烈山区2020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每新增 1 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2 万元 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 大赛,获优秀奖(含优秀奖) 以上名次的,给予运营主体每项 1 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毕业 1 家企业并在烈山落地的,给予运营主体 5 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濉溪县2022年发布)

12.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相山区

暂无政策。

杜集区

暂无政策。

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和资源对接等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投资融资和中介服务等合作,提高服务效能和孵化成效。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每年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区(园区)(以下简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备案)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

(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75%。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1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家及以上在孵企业;

(六)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七)市级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具有淮北市独立法人,运营1年以上。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每10家企业(团队)有1名创业导师;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和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个),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四)设立或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5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个以上项目;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备案)申请材料。

(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备案)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第九条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在众创空间内。

第十条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所孵化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在新三板挂牌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专家评价。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果。

(三)发布结果。市科技局对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评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评分在60-79分为合格等次;评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毕业企业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达到合格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市政府毕业企业奖励和企业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达到优秀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享受毕业企业奖励和企业房租补贴等政策外,进一步享受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奖励。

第十八条停止运营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市级认定(备案)。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经营场地迁出淮北市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认定或众创空间备案(孵化飞地除外)。如出现申报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市科技局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认定(备案)资格, 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追回相关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引导和支持淮北市孵化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和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当年度市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构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智能孵化平台。

第二十二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客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支持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创新主体,聚焦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淮北市主导产业,打造一批专业型孵化器。

第二十四条支持孵化器与创新平台对接协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营造互补合作、联动发展的孵化氛围,培育淮北市良好孵化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淮科高〔2016〕8号)《淮北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淮科高〔2016〕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科发区〔2018〕300 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孵化器”)是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 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 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省级孵化 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

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 创业平台。

第四条 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

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 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 发展。

第五条 安徽省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 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省市联动、分级负责, 各地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 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 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和高质量发展。

3. 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对存在违背科研 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各市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

作。省直管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纳入市级科 技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5 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3 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

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第三章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 个月以上;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3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

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 科技厅;

3. 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

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 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 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 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 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 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评优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要聚焦孵化器、众创空间核心目标,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

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并限额择优推荐到省科技厅。 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绩效优秀者给 予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绩效评优指标:

1. 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 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优指标:

1. 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 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 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 入额;

5.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 人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

获得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省级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 且 2 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

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 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 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

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 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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