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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请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细节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15

企业在申请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中,企业购车是有补助的,主要对单位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另一方面,合肥市企业在节能减排、换电站运营和单位运营,均有奖励补助。

 

企业补助一、节能减排奖励。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企业补助二、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企业补助三、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企业补助四、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

 

对于合肥市企业在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助,时间有限,有申报的企业可以咨询187 55150022  详细解答。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申请标准要求:
一、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相关车辆以行驶证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其中,如申报单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申报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时申报过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奖补资金,再申报节能减排奖励政策新购车辆年度剩余时间实际运行碳减排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时间和奖励金额;再申报换电站运营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接入平台时间实际充电量奖励金额,首次申报实际充电量自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算起;再申报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回收动力电池电量;上述三项条款已兑现均不能重复申报,否则将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申报单位相关责任。


二、个人电费奖励申报范围为2020年5月9日-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新购买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且第一次申报,前期已兑现过的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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