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专利申请好处,让专利侵权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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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12
随着知识产权体系的逐渐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利对于公司的重要性,然而对于很多企业老板来说,仅仅是知道需要申请专利,而不知道怎么去将研发的产品更好的申请专利,并且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一个天敌,那就是盗版,那么就有很多人疑问,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到底能不能有效制止这类知识产权上的侵权?然而,知识产权的存在绝不是为了拒绝盗版,而是为了将盗版和正版区分开来。
案例1:外观专利侵权案: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
一项专利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然而该公司的调查组却发现作为制造商的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却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该汽车移动充电电源,从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刻停止制造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定后认为:被告未经过原告的许可和认同,实施、制造并销售已经被原告获得专利权的的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外观专利权。而对于赔偿的经济数额的确定,应当首先确定被告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首先就是充分结合该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专利权的电源主机在实现汽车应急启动时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认定该产品对实现产品的市场利润发挥主要作用,在此认定的的前提下,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所属的类型以及情节等因素来确定价值,并将获得的利益赔付给被侵权人。
案例2:实用新型侵权案例:
原告:芜湖科达公司
被告:东岳机械公司
一项专利名称为“一种蒸养车自动挂钩脱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归为原告芜湖科达公司所有,然而该公司的调查组却发现作为销售商的被告东岳机械公司却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江苏中技公司等客户,从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刻停止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9820元。
法院判定后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包含了与原告获得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雷同,已经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所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判定被告的确是侵权人,在此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所属的类型以及情节等因素来确定价值,将获得的利益赔付给被侵权人,并勒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人们需要知道的是盗版和侵权并不可怕,当遇到这些问题要合理的去分析已有的资源去应对,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看中的并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依据企业是否真的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在专利面前,人人平等,在侵权未发生时,想要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犯时,最基本的办法就是更多的申请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做到全方位的保护自家经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