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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30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一、生产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钢铁生产交易产业

1.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服务外包业

2.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其中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25万美元的,再给予1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三)外经贸

5.支持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在我市实现进出口额较上年度相比增加1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有纳税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按人民币计价给予千分之三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发生实绩企业的实绩全部按增量予以核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6.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资源产品,加快转型升级

(1)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400万元。对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7.鼓励加工贸易和其他外贸发展新模式

(1)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并建成运营的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当年实现自营进口超过300万美元的,按照省补贴资金的5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3)对在我市注册,并建成运营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外贸新业态,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分别按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平台进出口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对我市外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的境外营销网络(专卖店、公共海外仓、营销网点、展销中心等),实现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奖励金额10万元。

8.对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9.对已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实现进口实绩的我市进境指定口岸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贴。

上述5-9条外经贸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与市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10.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出口风险

(1)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部分直拨有关承保公司,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2)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人员费)、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对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信贷及特定合同保险的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总部经济

1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奖励政策》执行。

(五)软件业

13.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等额兑现。对上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每个项目再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等额兑现。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4.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估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

15.对软件、电子商务等企业新建项目(需与企业运营主业相关)的金融机构融资,按照利息(利率以当年央行基准利率为准)的20%给予补助,贷款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6.鼓励花山软件园发展。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软件园。花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市级其他软件业奖补政策(此政策执行至2019年度,到期不再展期,园内企业享受市级统一奖补政策)。

二、生活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7.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8.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推广营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增加销售规模。对年线上营销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对其线上营销推广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9.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会展业

20.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21.对本市企业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览会、展销会活动,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三)重点服务业

2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三、文旅产业奖补政策 

23.对服务类文旅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24.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5.对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文化或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26.对在本市建设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在本市建设的文化产业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27.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设立的全国性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就高不重复计算奖励。对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入选省“四个一”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8.经市级宣传文旅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9.对经市级宣传文旅部门组织或推荐,有文化产品或项目参加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文旅展会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按每个企业0.4万元、境外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0.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影视剧作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奖项的,给予制作企业奖励:电影和电视剧获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纪录片和微电影获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31.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该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每款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2.对当年新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3.对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超过3000人天(过夜)的本地旅行社,给予5元/人天奖励。对组织来马“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外地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每台车奖励200元。

34.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奖补政策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35.对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每次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8个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36.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 万元。

37.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内贸直达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20 万元。

38.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国际近、远洋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0 万元。

39.对开通马鞍山港始发到上海洋山港以及太仓港的,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且完成本港与外来中转箱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4万元的补贴,每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集装箱

40.生产和贸易企业

出口重箱每箱奖励30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41.货代企业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20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5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00元。

合肥经济圈外贸集装箱从马鞍山港出运,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

对在马鞍山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进口的每个集装箱给予1000元补贴(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42.报关企业

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每票奖励5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3.过桥过路费

对在马鞍山港出运的集装箱重箱给予马鞍山长江大桥过桥费、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额补贴,按季度兑现。

(三)吞吐量

44.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各奖励3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8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700标箱,奖励10万元。

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物流快递企业

45.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6.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7.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48.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满足物流快递业政策第47、第48条条件的物流快递企业只能选择其中1条,不重复享受。

五、附则

49.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贸促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旅委、市港航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0.凡符合省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所在载体积极帮助落实争取省政策。省与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5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只能享受一条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2.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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