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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此进一步解释。一般理解,所谓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被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后者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应施加如此严格的限制。
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通常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行为方式或者类型,而是行为主体,三十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从行为方式上看,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无论其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而对于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来说,则既可能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企业和营利性单位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而国家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一般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行为的性质和范围需要根据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个单位的性质并不决定是否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关键因素,国家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也可能是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销售专利药品等。
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制造、使用、进口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行为,但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就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专利是一定要申请的!只有把技术保护起来它才真正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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