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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科技创新奖补条件指南(专利、高企、实验室、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众创空间、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质量奖、人工智能)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23

  金寨县科技创新奖补条件指南整理,包括申报条件要求、时间方式、奖励补贴等内容,具体包括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产学研、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贯标、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项目,2023年金寨县科技创新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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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寨县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金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项目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没有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项目为真实实施的项目。

  (三)项目符合《金寨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奖补范围及标准》(附件1)文件规定的具体细则。

  (四)需为2023年度实施的项目,同一企业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二、金寨县科技创新项目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4月25日至5月25日。

  (二)审核时间:5月26日至6月20日。

三、金寨县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方式

  实行线下申报方式,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2023年度科技创新奖补项目申报申请书(附件2)。

  (二)诚信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备齐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至金寨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620室,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审核

  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集中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奖补资金。

五、金寨县科技创新项目其他事项

  (一)本次项目申报单位需自主申报,开发区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金寨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奖补范围及标准

  近年来,省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奖补政策,经过认真梳理,总共有17项。为了进一步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促进企业积极创新发展,决定对17项奖补在省、市(含县级配套)奖补之外,由经济开发区分别再给予20%的奖补。同一类奖补项目在市级奖补标准基础上,给予再奖补,市级无奖补标准的,比照省级奖补标准给予再奖补。另外,经济开发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1项。具体奖补项目如下: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

  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绩效评价获评优秀的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奖励次数不限。六安市实验室、六安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备案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获评优秀的建设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支持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

  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绩效评价获评优秀的建设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支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对成立两年及以上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根据省绩效评价情况,对获评优秀的建设依托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支持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3:7配套。(六政〔2020〕56号)

  四、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

  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建以企业为主导推动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对获批省创新联合体的牵头科技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创新联合体的共建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支持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科智〔2021〕9号)

  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补助经费,每站10万元;经国家或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经费,每站奖励5万元。(皖人社秘〔2017〕199号)

  对当年在省科技厅新备案登记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对省绩效评价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80万元奖励。(《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支持工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3:7配套。(六政〔2020〕56号)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3:7配套。(六政〔2020〕56 号)

  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省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对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办〔2022〕2号)

  对当年获得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初次进入“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3:7配套。(六政办〔2022〕15号)

  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小微企业园(名额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资金5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六政办〔2021〕14号)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绩效排名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九、支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1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含重新认定的);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和净资产持续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

  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六政〔2020〕56号)

  十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50%,择优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十三、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新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十年内的年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贴。对申报注册成功的马德里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六市知秘〔2021〕1号)

  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4万元奖励。

  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年凭年费缴纳凭证给予0.5万元奖励)。

  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10年内享受政策减免后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不享受政策减免的年费,给予50%资助。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30件(含3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满1年的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市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业务,年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市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市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按转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

  十四、支持精品制造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省、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皖发〔2021〕10号)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奖励60万元、提名奖10万元。(六政〔2020〕39号)

  十五、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三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皖政〔2020〕14号)

  十六、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

  奖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其中,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货值的15%给予奖补;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省内企业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十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

  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一些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和优秀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十八、支持企业建立“人才飞地”“科创飞地”创新服务机制

  经济开发区企业与省内外院士、教授(专家)、博士(后)建立科技研发签约服务关系,并提供实际研发成果,每年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三个层次科研人员签约服务成果分别限奖1件次。经济开发区企业在合肥市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城市建立科技研发中心,且研发成果在经济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单项成果按照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奖补申报时间及流程,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份。流程是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统计局和财政金融局联合下发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由经济发展统计局受理申报材料,经济发展统计局、财政金融局、监察审计局联合审核,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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