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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申报类型
推广基地分为综合研究、传承推广、教育培训三个类型。申报单位应把握推广基地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凝练特色优势,统合资源力量,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选择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一)综合研究类。紧密结合国家语言文字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开展对策研究、政策解读与效果评估,产出有深度、有影响的工作成果。
(二)传承推广类。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推动语言文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三)教育培训类。围绕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培育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能力的人才队伍,开展中西部地区教师、青壮年劳动力等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培训。
各地可优先推荐国家级或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二、申报名额
各市、省直管县(市)一般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另附文件、图片、音视频、书籍等辅助证明材料。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语委办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的材料,将拟推荐单位的申报表等材料盖章后寄送省教育厅语管处。高校、厅直属中专及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本校(单位)盖章后寄送省教育厅语管处。
申报表原件需一式两份,请于3月20日前寄达,同时发送word版和扫描件。
(三)省教育厅语管处组织专家评审,统筹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广基地秘书处。
四、有关要求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发挥特色优势和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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