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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细则解读如下,《管理办法》分为 7章,共26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讲解,想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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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依据、名词解释及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共4条,包括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专业孵化器条件、企业入孵条件、毕业企业条件;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共2条,包括备案条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共5条,包括认定备案程序、复审程序、报送材料、变更程序、支持管理;
第五章:绩效考核,共6条,包括绩效考核程序、考核指标、考核要求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2条,明确运营主体、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文件有效期和解释条款等。
创新举措
一是认定备案条件参照国家和省政策,参考了其他先发地区和同等城市的标准,整体降低了要求,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要求与国家和省保持一致。
二是申报和绩效评审流程参照省管理办法,明确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申报单位的信用核查。
三是明确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优化考核指标,并明确奖励资金用途。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条件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 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 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 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家。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 个月;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 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 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 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 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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