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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汇编!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和申报程序条件指南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23

本文根据各区县政策汇编,将为大家介绍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和认定条件要求指指南,包括 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 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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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汇编: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 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 1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孵化器(排名第1-7位),每家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孵化器(排名第8-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优秀的众创空间(排名第1-5 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众创空间(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50%奖励给运营团队。(执行部门:科技局)

庐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一)改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50% 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制定基础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三)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 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m²,补贴标准为不超为10/m² /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包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1)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合肥市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200 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孵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企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20/平方米。(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长丰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3.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 ㎡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肥西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1.认定奖励

兑现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孵化高企奖励

兑现内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毕业企业补贴

兑现内容: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 万元补贴。

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 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 20万元奖励。

肥东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1.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奖励。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蜀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新建的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300 /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 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 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5万元/ 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瑶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具体参考官方文件公告)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管理团队 20 万元、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 报主体管理团队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庐江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补助(具体参考官方文件公告)

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 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 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流程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 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 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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