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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奖补!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申报补贴奖励和要求指南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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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3.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领军型企业迁入奖补。对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将总部新迁入我县的,次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5.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内年度登记情况,扣除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交易额后,按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50-1000万(含50万,不含10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市、县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6.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一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携科技成果当年度在庐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7.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m²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12.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在庐单独或联合设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四、附   则

14.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是在本县区域内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企业。

15.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6.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17.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在庐江县范围内有效,各政策条款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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