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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全力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地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4.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工商局负责)

6.降低用地用能成本。 强化集约用地,对全市土地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存量土地挖潜力度,继续清理“批而未用、供而未用”的土地,盘活土地存量资源。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地。鼓励企业利用已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对暂时不具备建厂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由所在县区、园区给予相应补贴;对僵尸企业闲置的厂房、土地,鼓励所在县区、园区依法合规予以回购或租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落实用气大户优惠价格政策,继续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确保天然气输配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淮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用工成本。 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8.缓解资金周转急需。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对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民营企业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协调,为拖欠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发集团、市产发集团等部门,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市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续贷政策。 市财政设立1亿元续贷过桥专项资金,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困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市产发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整合优化担保资源。 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充实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资本金,支持省、市担保(集团)公司注资参股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力争达到30亿元,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产发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用。 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机制,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35亿元。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500万元以下的政银担业务费率不超过1%。建立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重点支持企业项目库,对库内企业担保给予政策倾斜,企业担保费率予以适度降低。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产发集团,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 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直接融资。 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支持,切实发挥引导作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产发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营企业上市,抓住上海证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市产发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研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相关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办法,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淮南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民营企业纾困救助。 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省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产发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核心竞争力

17.支持创新发展。 大力推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程,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市等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提升,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登云,充分利用云平台的云化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运营优化软件,实现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5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登云全覆盖。提升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推进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领域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和网络化协同制造试点。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研发、生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大规模定制模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每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户以上,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市经信委,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帮助拓展市场。 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经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市商务局负责)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品牌提升工程,提升品牌效应。持续开展“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民营企业、特色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产品知名度。(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国内外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业产业、专业大型展会,加快走出去步伐。(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统筹专项资金。 市设立1000万元的进出口企业助保金风险资金池,为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助保金贷款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设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三重一创、制造强市、商务发展、科技创新、农产品加工、服务发展等涉企扶持资金,从2019年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用于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各县区、开发区可以根据财力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1.加强政策协调。 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动政策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园区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4.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 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市、县区、开发区(园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弘扬企业家精神。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市工商联负责)

26.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到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全市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强化“四送一服”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市“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重点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消防等前期工作相关手续,安排专人全程帮办服务,各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限期办结。建立开发区(园区)与市直部门定期会商协调机制,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8.保护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市纪委监委负责)

29.完善保护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与政务中心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市长热线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交办等,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结合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委政法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强化法治保障。 严格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制定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工商局负责)

八、落实政策扶持

31.实施民营企业培育提升工程。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10亿元、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实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程。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实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市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类项目,由市、县区(开发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市(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优秀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实施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工程。 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制造强省”奖补项目。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当年发生的一年期或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贴,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执行,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实施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工程。 对企业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符合市产业发展路径、列入《淮南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技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提升工程。 推动企业登云,市财政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登云用云费用给予补助;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挂牌工程。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挂牌,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计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需要股改的成长板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需要股改的专精特新板、科技板、农业板等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实施民营企业品牌战略工程。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安徽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获得市级工业精品认定的产品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在央视媒体进行“精品安徽”集中宣传推介的,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广费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列入年初重点会展的本市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展位费补贴。同时,按照省内每次2000元、省外每次5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费用补助;支持淮南豆制品、牛肉汤等特色产品进驻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场所,经主管部门认定,对首次进入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按照场地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育工程。 认真落实“3361”行业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积极实施“企业名家”培养工程,建立民营企业后备人才库,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等人才活动。强化高端人才激励,对掌握国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除享受我市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外,认真落实子女入学、住房安置等方面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组织保障

39.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40.强化督促考核。 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各项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县区、开发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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