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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在技术研发、技术进步、创新绩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认定,市经信委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以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1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上述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2 )涉嫌涉税违法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失信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委(工信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材料一式2份。

(二)各县、区经信委(工信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计划局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认公示;对评价得分低于65分(不含 65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 2)。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经信委(工信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计划局。评价材料包括《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委(工信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 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 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五)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认公示,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对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 65分(不含65分)至 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遴选优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经市级认定和考核,原则上不予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十九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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