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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5.15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规范项目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去年9月7日,安徽省委、省政府、中科院正式印发了《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实施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省政府及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内容。经过大半年的努力,省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按程序申报获得国家科学中心支持,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集聚一批高端创新资源、产出一批世界一流创新成果。 

 

        《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过程中,我们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国家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反复征求合肥市、省有关部门、相关高校院所和企业的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并经2018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考虑 

 

        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明确项目要求。项目须属于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交叉前沿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省重大需求,能够代表国家水平。包括4类项目,即争创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新建和重大性能提升,新建交叉前沿研究平台,新建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等。 

 

        二是明确支持政策。《管理办法》规定,入库项目可以享受省市人才、土地、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同时省、市加强项目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给予项目建设全方位保障。 

 

        三是明确申报流程。明确了项目入库、获取相关政策支持的程序,规定了省市主管单位办理时限,力求整个流程依法依规、科学高效。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项目单位在获得支持的同时,要及时报送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省市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遴选、支持、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三十条,约3900余字。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省市相关部门、机构职责分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的管理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办公室是项目市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项目入库。在入库要求上,《管理办法》提出项目须符合国家科学中心的四大交叉前沿领域,能够代表国家水平,对拟入库的4类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争创国家实验室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概念比较明确。新建交叉前沿研究平台是指,以国家级创新平台为依托,与国家实验室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深度融合、互为支撑,致力于提升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交叉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的项目。新建产业创新转化平台是指,围绕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前沿研究平台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应用研究,实现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之间有效衔接的项目。在入库程序上,项目单位首先要编制建设方案报市级管理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省市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论证,并向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报备后才能入库。《方案》所列项目,除纳入国家计划或经国家批准的国家实验室项目、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均应申报入库。 

 

        第三章资金支持。对于已入库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资金申报程序报省政府(大额资金报省委)批准后,获得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专项资金支持。不同类型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用途略有不同,主要用于科研设施建设及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的申报、划拨程序也予以规范,要求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级管理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省市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论证,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论证结果,会商合肥市、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合理安排预算,及时将省级资金下达至合肥市,由合肥市统筹将省、市资金划拨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省市主管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市主管单位加强项目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书管理,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的依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产生的成果应优先在省内转化,项目产出成果须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名义对外发布。对于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和验收后结余资金管理,可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明确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建立容错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规定了可予免责的情形,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容错,最大限度保护创新人员积极性,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鲜明导向。 

 

        第六章附则。《管理办法》由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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