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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8.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属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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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 +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改革。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 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实际运营时间1 年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含公共服务场地)70% 以上,在孵企业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 10家以上)

(五)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六)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个月;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 (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个月);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 (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 (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 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 )申报主体向所在 县() 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合肥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 (包含对认定标准规定应具备各项条件的说明);

()法人代码证书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 孵化场地证明材料 (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 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

()企业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

()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 (2-3);

() 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 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坚持 创业导师+专业孵化+ 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出孵化器的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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