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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提升改造。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列入市、区创新转型升级重点工程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包含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合高管〔2016〕247号)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符合语音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经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列入2017年“语音及人工智能”项目库,根据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13.鼓励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1)对高新区内光伏电池片、组件、逆变器生产企业,其当年新增产能达到0.5GW以上的,按照50万元/GW,新增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投入,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年以上(研发费用认定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给予企业研发费用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批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高端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1)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研发制造。
(3)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实质性承担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5%、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高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当年服务区内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平台拥有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其网销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按参展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对当年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0.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1.鼓励区内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向平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推动优势产业融合示范,鼓励企业打造云制造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研发设计、物流分销、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型。对当年通过并购引进或孵化培育新增2户以上具有产业关联度的规上(限上)企业的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精品、市级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
(1)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建设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且获得实际奖励资金支持的工业用户,给予市级奖励资金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环保投入。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1)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当年经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的高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给予每个站点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货运产品价值量0.8%(取两指标低者)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奖励总额市、区按照1:1承担。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20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紧急招工补贴。园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有偿职业介绍方式,从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技工职业院校一次性招录员工达30人以上,工作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条政策申报企业不得将招工对象重复申报。
26.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业务。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28.支持智慧城市发展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对于获得国家PPP示范的项目,根据项目推进、实施及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30.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本政策由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性研发平台,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设备投资额不高于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6.加大对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2)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7.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1)鼓励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2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6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主体。
8.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于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元/平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15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首轮300万元以上融资的企业,增加2年补贴期,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
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创办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元/㎡,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给予其每月10元/ ㎡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且不可重复享受。
9.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于认定为高新区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企业当年获得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项目立项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编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1.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元/㎡/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等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成果就地转化。
对转化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科研成果,经认定,按实际发生交易费用的5%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企业,经认定,给予公司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限3人),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3)相关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3.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总收入50%,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5.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合创券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16.按照高新区“1+4+N”双创活动体系安排,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认定为“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其它非“合创汇”品牌的创业创新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30%的补贴,每家单位全年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17.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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