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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进行主动修改
如果原申请文件只是权利要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太恰当,而其他部分均无出入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恰当的时机进行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有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此时的修改只要复符合专利法规定,如必要的话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重新规划整个权利要求,比如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从属权利要求、重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等。但如果错失了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的话,等到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相应的修改就得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来修改,这就必然会受到很多制约,如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增加新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等。
适时提出分案申请
在整个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直至申请授权之日起两个月或者驳回决定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均可以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尽管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但申请人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根据市场的情况变化来提出适当的分案申请,如要求新的保护范围等,在分案申请中进行保护。一旦专利在授权后发现涉嫌侵权者使用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能保护的方案,那么专利权人此时是无法将其再次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
合理利用优先权
如果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想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较大范围的概括,或者需要补充新的实施例时,可以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新的专利申请。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如果申请人要求的是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原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其二根据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至于前后申请是否属于"同一主题",就得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具体分析了。但在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后续的申请中最好先完整地保留在先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以确保在先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可以享受到优先权。而对于新增或修改的权利要求,即使可能由于是新增主题则无法享受到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也可以作为这些权利要求的申请日。在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在后申请中只保护新增或修改的权利要求,这样可能会导致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而后申请又享受不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从而损失了应有的权利。
以上便是在发明专利申请中主动变更技术方案的方法,希望申请人能够充分利用各个有效时机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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