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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奖励标准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绿色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申报主体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是指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三、申报基本条件
绿色工厂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近三年(截至申报日期)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工作程序
市级主管部门要将新、改(扩)建项目作为重点,建立绿色制造“苗子 ”储备库,高起点开展项目建设。逐步将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全部纳入储备库,引导入库企业、园区对照绿色工厂(园区)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
市级主管部门要将储备库中符合基本条件创建意愿强的工厂和园区列入培育对象名单,制定培育计划,每年规定时间内将培育计划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绿色制造专家对培育对象展专题培训,培育期内培育对象按要求至少完成2次培训方可列入各市(区)省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名单。
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以通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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