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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7.09

皖经信财务〔2018〕146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 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管理和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1. 附件.doc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抽选和系统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全委统一、规模合理、分类科学、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我委组织的项目评审,所需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抽选。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依托现有的各类项目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度扩充专家数量,合理进行专业分类,充实完善专家信息,提高专家入库质量。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高校、科研设计院所、事业单位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行业的专家,可以放宽到中级职称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但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

(二)业务素质高,熟悉所从事业务领域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认真负责地履行项目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或者曾经被清退出专家库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入选程序。

首次申请进入专家库的技术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坚持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填写申请表,向省经信委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相关处室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推荐专家的初选名单,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公示。审核确认后,在省经信委网站对拟纳入我委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四)选聘。公示结束后,无疑议的人员将选聘进入我委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专家信息,通知专家本人。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项目评审活动;

(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独立、科学、公正地进行项目评审;

(二)按要求对项目评审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项目评审的情况外传;

(四)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项目评审工作的安排,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依据以上条件和程序,各相关处室局负责所需业务类和管理类专家的推荐。原则上,每个处室局推荐的专家不少于40人。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专家抽选

第十条  专家抽选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随机抽选。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加评审项目不超过2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抽选程序。

(一)项目评审承办处室局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拟抽选专家的专业类型和相应人数,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2天送重点项目督查办。

(二)重点项目督查办、财务处会同驻委纪检监察组,提前1天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具体程序是:

1. 委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要求随机从系统中自动抽取等额数量的专家,并通过系统自动发短信通知被抽中的专家。

2. 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即为抽中的专家。回复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将不作为本次评审专家。

3. 第一次抽选确认后出现缺额的,继续进行抽选和确认,直至全部专家抽中确认完毕。

4. 抽取结束后,打印《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参加抽选的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装入信封密封并加盖重点项目督查办骑缝章,按照工作秘密要求保管。保管人携带专家名单在评审现场拆封,核对专家身份后由重点项目督查办存档。

因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不予抽选。

(三)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三条  需要定向派员参加评审的,不在专家库内抽选,由组织评审的处室局按规定邀请。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督查办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维护专家库正常运行。委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录入更新、专家随机抽选、通知专家及其他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对专家库的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对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工作成果等信息的变更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专家评审工作的评价与监督。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处室局须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按照“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于评审工作结束后2日内将评价结果送重点项目督查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评价为“较差”等次以下:

(一)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二)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

(三)不按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打分,或者不提供书面明确评审意见的;

(四)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

事后发现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在认真核实评审记录后,视情对有关专家进行追加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退出专家库:

(一)年满65周岁或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二)发现本人信息存在虚假的;

(三)评审工作业绩评价为“较差”以下的;

(四)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

(五)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的;

(六)有违法违纪情况或其他原因。

根据需要,项目督查办组织对缺额人员或需要扩容的专家进行增补。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抽选评审专家申请表

评审项目名称

 

项目评审时间

 

申请专家要求

专业类型

人数

备注

 

 

 

 

 

 

 

 

 

 

 

 

 

 

 

 

 

 

 

 

 

 

 

 

 

 

 

 

 

 

处室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79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经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在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中的作用,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坚持随机公开、全程监督、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权限内申报项目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项目单位依规申报情况和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省经信委对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监督检查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一)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是否达到事前核查比例等。

第七条  强化事前核查。事前核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公开)的办法。

推荐项目前,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必须对所有申报项目的企业开展事前核查,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现场核查率必须达100%;市级核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50%。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文件及核查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评审项目前,由委各承办处室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项目抽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项目,由委重点项目督查办牵头对各类已抽取项目进行汇总,统筹制定核查方案,会同委各项目承办处室局、财务处、驻委纪检组成立核查小组,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出具核查结论。各核查小组对所核查项目出具意见,核查小组成员对核查结论签字予以确认。核查结果将作为项目评审和获得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严格评审监督。委各项目承办处室局和综合管理部门应按照皖经信财务〔2018〕79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围绕各自牵头任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抽取专家。由委重点项目督查办、财务处会同驻委纪检监察组根据省经信委《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有评审专家,委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抽选操作。

规范评审。各项目承办处室局公正组织项目评审,公开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公示项目内容和评审结果,并对项目评审、项目确定、项目质量、资金安排负责。

驻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专家抽选和项目评审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强事后检查。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项目绩效评价为事后检查的主要手段,由财务处负责牵头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在项目评审各环节的运用。事前、事中的核查监督结果直接影响项目下一环节的评审推进。本年度的事后检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项目承办处室局分别予以通报。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负责,谁推荐项目谁负责,谁确定项目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项目申报单位、市、县级(市、区、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委各项目承办处室局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事前核查一票否决制”。凡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单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对发现的问题项目涉及的市、县级(市、区,含直管县)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市县的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事中、事后如发生任何违反皖经信财务〔2018〕79号文中规定的问题,参照制造强省实施细则管理监督相关内容及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管理和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规范各类专项资金项目信用行为,切实增强项目单位(包括各类参与申报项目的示范基地、服务平台、企业等)信用意识,提高省级财政支持制造强省建设项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和履行义务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蓄意隐瞒和弄虚作假做法的行为,失信主体为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项目申报经办人、项目审核推荐人等。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绩效评价中存在过错的,将视情节分别交由所在单位按照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建立分级负责的失信处理机制。省经信委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对应负责相关申报单位的信用管理及失信行为处理工作,依法依规收集申报企业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建立省级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信用信息库。市、县(市区)经信委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审核和信用评价记录,配合做好失信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诚信单位,在项目申报中给予积极鼓励和优先选择。对在项目审核、评审比对、督查核查、绩效评价以及社会举报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信用不良行为的,省经信委将及时组织核实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会同相关部门追缴已拨付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过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申报诚信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下列行为属于项目单位信用不良行为:

(一)默许和授意项目申报经办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经办人,采取无中生有虚构项目、虚报项目建设内容、对原已支持项目进行重复包装或拆分再包装等欺骗手段进行申报的;

(二)项目单位购销合同金额严重不实,税费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签字盖章造假或篡改的;

(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情形隐瞒不报,采用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

(四)在项目审核推荐、评审比对等环节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与审核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恶意串通等获得支持的;

(五)项目资金支付到位后,存在套取、转移、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嫌疑,提供虚假佐证材料应付资金项目后续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情况。

第七条  项目单位存在上述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列入省经信委项目申报“警示名单”,在项目支持上从严控制。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省市县级专项督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的部门,应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失信主体列入“警示名单”或实施联合惩戒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移出“警示名单”,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开展公益服务、提升社会责任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九条  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积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广泛宣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经验做法,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4〕1519号)、《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8〕3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等安排的专门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省级食盐医药储备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投入产出、效益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此衡量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财务处、项目处室、市(直管县)经信委、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一)财务处:牵头布置绩效评价总体工作,汇总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采购第三方机构,提出评价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项目处室:负责配合制定所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根据工作安排,项目处室可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督促本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和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

(四)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推进项目完成,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评价评分表并提交佐证材料,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价。

(五)第三方机构: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约定,按要求独立、客观开展第三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编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评价报告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编制年度预算时,使用资金的项目处室编制绩效目标报财务处汇总后交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分类设置。

第八条  绩效评价得分采取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90分的为优,80≤得分<90分的为良,60≤得分<80分的为中,得分<60分的为差。

第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安徽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规范格式)》(财绩〔2015〕395号),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结论、指标分析、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评价组织情况、评价依据、附件。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价前期准备。项目处室制定所使用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财务处审核汇总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购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确定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后,财务处结合重点项目督查安排,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方案经委领导审批后,下达工作通知,完善评价系统。

(二)组织开展自评。项目处室和市(直管县)经信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登录评价系统,填报绩效自评得分,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市(直管县)经信委初审、项目处室复核后,提交至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自评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区域分布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开展第三方现场评价项目。

(三)实施第三方评价。根据现场评价项目名单,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等方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得分、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绩效指标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原因,确定第三方评分。非现场评价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第三方评分和扣分原因均需加载到评价系统。

(四)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对第三方评价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补充添加相关佐证材料,经市(直管县)经信委、项目处室同意后,向财务处提出复评申请。财务处组织开展复评,最终确定第三方评分。

(五)开展综合评价。第三方机构汇总整理现场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提出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得分和涉及市(直管县)绩效评价平均得分,编制绩效评价报告。财务处审核汇总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市(直管县)最终评价结果,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形成市(直管县)、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委领导审定。财务处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应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机制,省经信委及时将市(直管县)、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通报驻省经信委纪检监察组,由驻省经信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情况加强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市(直管县)经信委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市(直管县)经信委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全省经信系统进行通报,三年内禁止申报省经信委任何资金。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工作的考评,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财债〔2015〕430号)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省经信委任何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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