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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11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经信汽车装备〔2023﹞36号)文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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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经信汽车装备〔2023﹞36号)文件要求,市经信局负责“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项政策申报兑现工作,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主体须是在芜湖市境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入库: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重点领域

 

(一)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1.支持方式:支持整车企业进一步提升本地配套率,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0.1%给予奖励(整车企业与汽车零部件企业按6:4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共计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取得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卖方企业为在芜湖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且企业已投产并实现芜湖市内开票销售,同时卖方企业须为申报主体的配套供应商;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为非控股关系。

 

(2)申报主体(整车企业)2023年度采购各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零部件合计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采购的汽车零部件必须用于申报主体在芜湖市的整车车型生产。

 

(3)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各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每年度合计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整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4)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非控股关系佐证材料;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2022年、2023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2023年12月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7)申报主体(整车企业)须提交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和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签订的2023年度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等佐证材料。奖补资金以2023年度发票、付款证明等材料为准进行测算;

(8)申报主体(整车企业)须提交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应配合申报主体(整车企业)提供相关申报佐证材料,由申报主体(整车企业)统一提交申报奖补资金。由申报主体(整车企业)按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奖补资金至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

----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二)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方式:引导市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本级财政每年对接入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给予0.10元/千瓦时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

(2)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须通过市住建局验收并投入运营使用,已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级平台);

(3)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2023年度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4)申报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申报主体2022年、2023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2023年12月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7)《芜湖市充电桩建设项目验收基本信息表》(原件);

(8)市级平台2023年度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用电量证明材料(系统截图平台用电量报表加盖平台管理单位公章)。

----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3.支持方式: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对经市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对公用换电站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每个站点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2)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须在2023年度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须通过市住建局验收。公用换电基础设施须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且兼容多品牌多车型,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3)申报主体建设运营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须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级平台)。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4)申报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申报主体2022年、2023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2023年12月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7)相关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材料。其中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须提供《芜湖市充电桩建设项目验收基本信息表》(原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公用换电基础设施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

(8)《芜湖市市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平台接入确认表》(原件并加盖市级平台管理单位公章)。

----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三)支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方式:对完成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路段的,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5%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投资认定,相关设施须为2023年度投资建设并已投入使用。

(2)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改造路段需已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路段。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4)具有A类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6)项目投资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7)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测试道路路段证明材料。

----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项目征集。2023年8月市经信局开展项目征集工作,按零基预算标准做好2024年政策资金测算。

 

二、印发通知。2024年2月市经信局印发申报通知。

 

三、组织申报。2024年3月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提供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

 

四、项目初审。2024年4月,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初审,并正式行文上报初审结果至市经信局。

 

五、第三方评审。2024年5月,由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六、系统比对。涉企奖补资金信息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录入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比对,防止企业重复申报现象发生,并将财政涉企系统比对情况上报至市经信局。

 

七、兑付清算。市经信局研究提出资金兑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对县市区、开发区分担情况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由市经信局将市级承担部分的资金拨付至惠企超市,县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代垫至惠企超市,后期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财务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情况、是否纳入政策申报范围由各级经信部门核定。政策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政策的绩效管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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