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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1.18

第一条  为规范寿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 20182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府办〔201658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奖项,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 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 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 3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认定);无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 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评审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聘请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

(四)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开展评选监督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和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 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 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 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 分以上的进入 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 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分别奖励人民币 30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使用县政府质量奖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上级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 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 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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