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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简称“双创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 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 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认定备案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


 

 

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 3 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6 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

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九)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

第六条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 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 5 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

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 3 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七)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 20

(八)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第七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达到第六条前 7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税收贡 献高于 500 元/平方米;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一条 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


 

 

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5 人 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 8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 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场地总面积在 2 万平米以上低于 5 万平米的,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场地总面积在 5 万平米及以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家),与加速器紧


 

 

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5 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 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 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0 元/m2(场地面积大

于 5 万平方米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800 元/m2)。

(2)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 200 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经国家、省、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六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至少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达30 以上,否则取消其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若连续三年处于同一层级未实现级别晋升,从其认定的第四年开始取消 其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国家级孵化载体除外)

第十八条 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 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 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创业团队转化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赛事、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 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扣分项。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酌情扣分(通报 一次,扣两分)

(六)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 发平台资质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 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 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培 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 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在孵企业参加双创大 赛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


 

 

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 发平台资质

(六)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失 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酌情扣分(通报一次,扣两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科 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 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孵化器评分前7名、众创空间评分前5 名)、良好(孵化器评分第8-15名、众创空间评分第6-10名) 合格(参考分值为50分以上)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50分以下) 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 园区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 改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相关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房租补贴、资质荣誉、培育高企、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双创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双创载体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一旦出现被区级及以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 等情况,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绩效 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务、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将通过“ 合创汇” 网站进行线上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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