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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43),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增强平台的支撑引领 服务带动作用,完善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 国家、省、市 有关科技创新 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 以提升 合肥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产学研 相结合 等创新主体为依托, 提供系列科技服务设施 、配套环境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服务对象面向科技型企业,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备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 功能多类服务载体。
第六条 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
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 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科技企业不少于15家,年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维护, 由各平台自主负责,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共同规范运营和考核评估。
第八条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入库的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平台更好地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确保平台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九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入库并实际运行满一年(含)以上的平台。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下发年度考核通知, 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入库平台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 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 科技管理部门 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施考核评估, 并现场查看 。 考核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项目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平台考核结果分 为“优秀 、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级 ,实行总额控制 。 按照“好中选优”原则, 评选优秀平台 。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平台,按照市自主创新政策 给予 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达到预期要求,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不参加平台评优。年度考核优秀的平台,三年内不重复评优。
第十五条 各平台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库考核资格,同时将弄虚作假记录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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