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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23

阜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阜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 〔2019〕31号)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阜阳市最具实力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阜阳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根据全市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态势,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对标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标准,择优选择建设试点,为争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打好基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阜阳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认定和考核验收,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推荐指导试点单位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设试点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所在县(市)区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试点建设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负责为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目标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统计等;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建设试点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采取认定制,申请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三)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市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八条  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认定条件的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可行性方案, 提出建设试点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对通过咨询论证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经公示后,市科技局审议同意后予以试点认定。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阜阳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础上,编制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流程重新组织相关认定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心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进行定期评估,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2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择优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试点单位,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的中心撤销建设试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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