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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8.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健全和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8〕24号)及合肥市建议承接清单,结合肥西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1.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100m2、150m2(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 优质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肥西县经济贡献量。
  4.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实际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其中,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数控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自动化成套设备(总价150万元以上)、信息化改造(含软件)以及进口设备类投资给予15%补助,节能降耗减排和污染治理类投资(包括设备和工程费用)给予12%补助,直接用于生产的辅助配套设备类投资给予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租赁或购买存量厂房(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设备投资补助参照技术改造补助政策执行。依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承接兑现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技术改造项目。

  1. 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2017年以后购置符合规定的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且购置面积1000m2以上(含1000m2)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或入驻小微企业示范创业基地且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1.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厂房。对于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僵尸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用于工业生产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金额+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对企业采购《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以下简称《推介目录》)内产品用于减员增效和自动化升级改造的,按设备采购金额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列入《推介目录》内产品当年实现1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推介目录》内产品当年单品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对县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县域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设备投资占比40%以上的智能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通用航空类新引进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

  1. 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汽车整车(商用车、乘用车)、家电整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视机)制造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企业当年整车、整机产品销售收入的0.8%给予企业5%一次性补助。
  2. 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民营企业100强、合肥民营企业5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 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5.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给予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20万元一次性奖补。
  6. 创新产品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7. 工业设计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质量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9. 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 两化融合标准化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确认为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基地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给予每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支持质量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合肥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享受奖补,不重复计算。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1. 根据《肥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2.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企业贷款额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省、市、县不重复享受。
  3. 设立“科技贷”金融产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培育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合格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对整体迁入我县,具有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象须为第一位或第一权利人,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10. 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等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在我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成功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单个服务机构限报不超过100件。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服务机构,市、县不重复奖励。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2年内每月15元/m2的房租补贴。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其新入驻企业房租补贴参照上述入孵企业标准执行。
  3. 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权益人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元、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实审阶段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或个人限报不超过50件;当年新申报发明专利20件以上并进入实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的(发明)PCT专利进入国家级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1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县内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取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受让方每件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6件。
  5. 当年新认定为省、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
  6. 对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补助,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补助年限延长至5年。
  7. 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西县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奖励,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
  8.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认定或省级以上备案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 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 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给予所在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按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3. 对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14.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1. 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奖补。鼓励涉农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肥西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县级“一场一品”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市县示范的,按获得示范的先后顺序奖励,不重复享受。
  3. 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并获得产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使用省级农产品安全民生工程认证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与农产品安全民生工程不重复奖励。
  4. 建立水生蔬菜基地。对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农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续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 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蔬菜瓜果基地设施建设。对新建蔬菜瓜果基地设施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7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50亩(含150亩)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8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含畜禽养殖业),当年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的贴息奖补,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本年度已享受省、市财政资金贴息的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1.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对当年度合法成立、运作规范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农房股份合作社和休闲旅游合作社等,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奖补的试点单位,不重复享受。
  12. 土地规模流转奖励。从2015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年亩租金500元以上(含500元)、连续流转经营满3年,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3. 稳定提升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运用绿色增产技术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10元奖励。
  14. 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对实施市“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获得市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市级奖补额1:0.5给予配套奖励。
  15. 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县现有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每亩0.7875元的保费奖励。
  16. 成片造林。小班面积50亩及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财政补足到600元/亩;小班面积50亩以下的新增成片造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400元/亩的,由县财政补足到400元/亩。
  17. 对经验收合格符合市级森林村庄标准的,给予每个村10万元奖励。
  18. 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县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给予每亩补助80元奖励。
  19. 对获得国家、省、县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农业部、合肥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对新建100亩-200亩、200亩及以上的县级稻鱼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每个示范基地3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省、市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1. 税融通业务奖励。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高管及营销团队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经过股份改制)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板块(农业板、科技板等,该板块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以市政府下达任务为参照)成功挂牌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转板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
  3. 设立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资金。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设立企业首发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我县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已完成企业股份改制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拟首发上市企业,在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我县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励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励。
  5.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肥西县。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肥西县的,给予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支持开展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含集合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龙头企业,按照发行额的1.5%,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1. 对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新建或改造后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菜市场,开业经营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现有限上企业奖励。根据现有不同类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商贸企业的规模和增幅区别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 鼓励发展社区便利店。对在小区、厂区等开设连锁超市、便民店2家(含2家)以上、单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每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生鲜超市,其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费用20%的奖励。其中年进出口额1000(不含)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进出口额1000(含)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 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奖励;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培训学院合肥教学基地”授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1. 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实现零突破,且实际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对被授予国家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老字号”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
  4. 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对当年新进入国家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进入省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保费20%的补贴。
  7. 鼓励企业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20%的奖励。其中年进出口额1000(不含)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进出口额1000(含)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 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总额给予0.03元/美元的物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有进出口实绩且2018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给予0.02元/美元物流费用补贴,增量部分(与上年度相比)再给予0.01元/美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对年网络销售(服务)额超过1000万元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实际支出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辖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
  3. 鼓励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开展公共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服务2000次(含)以上,且每次服务额不低于50元的,按每次5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 促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对快递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快递企业4家(含)以上的快递产业集聚区,给予运营企业8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 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发生实绩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或外贸企业,对其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 加快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业”,我县家政服务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络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新认定的县级“放心粮油”示范店、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米的,给予每店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对新认定的县级“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1. 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文化(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3. 对县内文化企业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 对民营戏曲院团的奖励。

(1)对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购置款总额的30%的奖励,单个院团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度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0场以上的(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民营院团展演(调演)活动获得表演创作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的各团、各剧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的演员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  

(5)对在县内组织的民营院团展演中,获得节目表演或节目创作评选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建成后其陈列或经营面积超500平方米的,给予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租房新建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在我县投资设立的经营面积超1000平方米演艺类剧场、剧院或演艺类酒吧、茶馆,演艺类剧场、剧院的舞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演艺类酒吧、茶馆的舞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县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大中型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奖励。对具有动漫游戏专业博士或博士后领导的开发研究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在本年度内新注册设立的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泛文化设计概念,包括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园林设计、工业设计等),拥有固定的设计开发营销团队的,年度内营业收入超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 对具有公司法人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仓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 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对新评定为省、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对新建功能齐全,经认定符合标准的游客服务中心(包括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咨询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3A、2A、1A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对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或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 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特色旅游街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500-3000万元的旅游项目,给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对旅游商品企业年度销售额达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1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 对地接旅行社当年接待来我县游客达5000-10000人次、10001-20000人次、及20001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 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小镇、省级优秀旅游小镇、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1. 设立“肥西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 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县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项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1. 本政策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 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 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相关条款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数据,由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核准。
  5. 水、电、气、烟草等行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6.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7.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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