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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省和滁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创业领域:资助滁州市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获奖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优先支持大院大所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基地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市科技计划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验收),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计划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四)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资金落实,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协调、上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四)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实施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须经项目归口部门审查推荐,集中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滁高校、依法设立的新型研发组织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经费保障、人才条件及技术装备等;

(三)有规范有效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科研、社会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或被纳入滁州市失信黑名单等情形;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二)已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应结未结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重点审核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对创新创业类项目采取“以赛代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以及现场考察等情况,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延期验收,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验收相关证明资料;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组织验收单位和市科技局审定签署意见,验收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后有效。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任务指标,或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可申请结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中止的,市科技局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3年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项目受理、评审、检查、监理、验收等的科技管理部门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存在未尽职尽责或违规违法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并纳入滁州市失信黑名单。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滁科〔2018〕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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