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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18

江南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各县、区科技局,九华山管委会经发处,开发区经发局,平天湖管委会商贸旅游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池州市科技专项实施细则》(池科〔2016〕96号),进一步加强市科技专项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市科技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池州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池州市科技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池州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7〕60号)和《池州市科技专项实施细则》(池科〔2016〕96号)中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专项是聚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健康产业等技术需求并组织凝练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周期原则上二年。

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实施市科技专项项目,利用省内外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科技合作,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是市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池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根据市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负责专项资金拨款。

(二)各县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为市科技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协调落实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单独建账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凝练市科技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市科技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实行初审权下放和限额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按照下达指标数和申报指南要求推荐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诚信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立项程序采取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必要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现场考察。市科技专项项目立项须全程留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科技预算编制市科技专项年度预算,统筹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市科技专项项目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80%,市财政按不超过20%额度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原则上不变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市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专项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签订后至项目验收前3个月,完成预算投入资金60%的,可向池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拨款。申请拨款须提供合同书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

第五章   督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市科技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市科技专项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市科技专项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报告和绩效评价情况,记入项目单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要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资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科室组织实施或经市科技局同意委托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除提供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相关证明附件等验收材料外,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认定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超过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同意;

5.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6.项目逾期半年以上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会有关科室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财政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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