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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7.15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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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安徽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结合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围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力争上市公司(含北交所)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培育重点后备企业

(一)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纳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巢湖市,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3.企业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有股份制改造意愿;

4.企业近两年平均纳税额原则上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在1500万元以上。

(二)重点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居巢经开区及各镇街要加大梳理摸排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至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市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重点后备企业,金融服务队日常走访摸排登记,经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纳入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数量不限。

三、上市(挂牌)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上市进程奖励

1.对我市企业完成拟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我市企业向安徽省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且辅导验收合格后,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我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处于排队阶段,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奖励政策之外,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再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奖励政策之外,我市再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于合肥市外的优质企业(已上市或达到国内三大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条件)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迁至我市的,按照企业实际必要搬迁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挂牌奖励

6.对我市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政策奖励之外,我市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如不经过“基础层”,直接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后期如成功转板上市参照主板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

7.对我市企业完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挂牌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参照上市股改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20万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四、并购重组补贴

8.对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再融资奖励

9.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巢湖市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10.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市政府参与出资机构除外),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七、上市(挂牌)服务保障

11.提高重点后备企业的政治地位与荣誉待遇,优先推荐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主要负责人申报“两委员一代表”,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政策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

12.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力度。对入库重点后备企业优先保障土地供给。

13.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14.入库重点后备企业将参照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条件,分层次建立对应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专项培训,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15.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6.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向省、合肥市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部门提交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17.企业拟上市(挂牌)或进行直接融资,应在与保荐(推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由保荐(推荐)机构提交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掌握企业上市(挂牌)或直接融资方面的信息。

18.凡享受本意见中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交易所市场层级关系,按照“补齐差额、不叠加”的原则予以兑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建立健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上市挂牌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制度。

以上条款,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兑现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迁出巢湖市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为鼓励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上市奖励按照优先原则,对前五家上市企业全额兑现奖励资金,后续上市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每五家一批递减20%幅度兑现。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落实。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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