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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4.11

各县(区)经信部门,高新区、开发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强市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创建工作。

特此通知。

 

                          2019 329


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强市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建成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部门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六)企业符合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七)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第七条 在符合绿色工厂申报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综合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蚌埠市绿色工厂综合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机构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原则上综合评价结果符合一般要求且指标得分大于70分的创建企业,可向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择优向市经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报县区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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