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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04
现将《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20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提升创新基础能力
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10%,并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科技机构,市财政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规上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和科技机构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4.支持科技项目。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50个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卡脖子”项目和工程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获批的科技重大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5.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6.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市财政按科技成果交易费和服务费的10%给予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择优扶持2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县(市)、区先行支持基础上,对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7.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科技金融。由安庆金控公司发起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安庆市子基金,用于投资区域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在市风险补偿金中单列1000万元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出现代偿的项目,在新型政银担比例分担基础上,再给予市担保公司该项目贷款本息10%的补助。
9.支持高新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2020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发明专利。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授权达5件(含)以上的,每件另外奖励5000元;对发明专利在有效年限内的年费予以全额补助。
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市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
对企业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五、附则
聚焦首位产业,本政策第3条第一款奖补金额上浮20%,不超过最高限额。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9条第一款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与其他政策的固定资产奖补不能同时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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