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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5.10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通创新发展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其余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职能,建立完善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第三条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总结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类型等情况;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高校、科研院所及下属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将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条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法制定和公开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可按如下标准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职务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对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单位约定自行运用实施、享有转化收益。(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细则执行。(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五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担任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所获股权,任职后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股权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和报告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六条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完善鼓励、规范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创办企业等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在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获得合法收入。高校、科研院所应当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离岗创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所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在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连续计算工龄。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开展横向技术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允许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所获非财政科研经费,不受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其中人员经费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对承担横向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鼓励高校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在皖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高校应明确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的具体措施。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可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和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所得税。(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科技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科技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第八条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实施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省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省按规定依据股权占比和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天使基金,吸收社会资金入股,重点投向产学研合作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按规定依据绩效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支持各地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按规定依据绩效给予奖励。(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鼓励各地、各单位建立科技成果捕捉寻找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加快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科技成果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以投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损失的情况,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聚焦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与激励、转化便利性等核心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着力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法治环境,构建有别于行政管理、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监管制度体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客观审慎处理相关问题,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大力营造勇于创新的社会氛围。(牵头责任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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