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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14件规范性文件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29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9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在第一条中“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后增加“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二)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一条第(三)项:“(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三)将第一条第(三)项改立为第一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将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改立为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项:“(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六)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改立为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七)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八)将第三章改立为第四章,内容修改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项目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建立市级政策兑付资金预拨机制,按季度提前向各县区、开发区预拨资金,并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交的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

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政策兑现申请初始信息的录入;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通过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九)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改立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改立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立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

本规定自2018年度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由于内容比较多,更具体建议联系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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