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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18

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0〕46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申报范围为: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7年我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提供附件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和受理等环节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一)企业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企业网上注册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选择芜湖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企业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申请书封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人员相关材料,研发项目相关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其他附件材料。

3.“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填报后,必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芜湖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4. “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资料(填报内容须和“国家高企工作网”上内容一致),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对所有上传材料负责。

5.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及提交备案材料。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在“省系统”注册,注册流程和申报企业相同。已注册中介机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省系统”登录后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上传的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的文件能正常打开,内容清晰完整,且须按系统要求位置对应上传。

(三)材料报送。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再由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时统一报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科技窗口。

(四)会审推荐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根据县区推荐情况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形成推荐意见上报。

四、时间安排

今年全省高企认定分两批组织评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前(第一批)、7月31日前(第二批)集中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科技局窗口。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纸质申报材料1份;各县区科技、财政和税务联合行文的推荐函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盖章)4份(见附件4);推荐函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至2292617756@qq.com邮箱。

(二)推荐上报省认定办:市科技局将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会审后推荐上报。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8月10日前集中将企业修改完善的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科技局窗口。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在“省系统”填报资料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须报送纸质材料。“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企业申报,重点是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申报,及时指导企业补缺补差。对今年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要逐户了解情况,摸清家底,及时指导,力争应报尽报,相关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工作联动机制,为辖区内申报企业做好服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上门服务指导。发挥好部门合力,开展审核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

(三)各申报企业要认真领会《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精神,据实提供或填报相关数据信息,按时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4.doc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家高企工作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填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9.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系统”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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