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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22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政策》(合经区管〔2020〕76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区科〔2020〕14号)要求,拟于近期受理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项目须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2020年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C类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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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时间

2021年3月22日—4月19日

三、申报方式和审核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hjqservice.com/)上传申报资料,申报兑现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申报企业需填报“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并同步上传系统。企业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经贸局、投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不在申报系统显示,均在开发区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要求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须符合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一)政策第3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对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其中通过高企贷获得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其它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政策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1.相关说明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政策有效起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一年期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2.申报材料

(1)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资料;

(2)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

(3)贷款贴息明细清单;

(4)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5)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附表1);

(6)与市级自主创新政策和区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3)。

(二)政策第6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

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1.相关说明

租赁关联公司场地的不享受该条政策。

2.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2020年完税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验);

(4)房租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核验);

(5)国家高企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4)。

(三)政策第8条:新建研发平台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研发平台验收批文、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2)新建各类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6)。

(四)政策第9条: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2)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申请表(附表7)。

(五)政策第10条: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相关说明

该条政策针对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企业,即以买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技术合同交易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以卖方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不享受该政策。

2.申报材料

(1)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证明资料;

(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当年度银行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合同交易奖励申请表(附表8)。

(六)政策第11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2020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6)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7)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表9)。

(七)政策第21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材料

(1)与区内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服务成果(批示文件等)证明;

(3)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2020年完税证明;

(4)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表22);

(5)2020年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表24)。

(八)政策第22条:高企代理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高企代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高企证书复印件;

(3)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2020年完税证明;

(3)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表22);

(4)2020年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表24)。

注:政策第4条“瞪羚企业奖励”计划于第三批次申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知识产权版块政策第12条—第20条由区市场监督局牵头组织申报,具体以区市场监督局通知为准。政策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填写打印,与相关附件每页盖章后,扫描为一个PDF文件上传即可!


附件: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其中通过高企贷获得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其它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政策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4.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且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并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7.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获批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的企业,开发区给予相应配套资金补助。

8.新建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9.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0.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1.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

12.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美国、欧洲、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给予每件1万元、获得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8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知识产权零突破及有效持有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14.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5.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6.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配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起草标准及对标达标奖励。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的对标达标企业,给予每项标准1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2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23.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4.本政策中第7条款为承接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区级配套政策,随省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6.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7.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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