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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8.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金融适度超前发展的决策 部署,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政策机遇,全力加快我市企业上市 挂牌工作,积极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 一)总体思路。加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统一领导,坚持境 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 一步强化政策引导,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 导一批、 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更多企业 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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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目标。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1 年打基础、3 年上规模、5 年翻两番”的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 间实现全市上市企业规模化增长,上市企业总数超过 20 家。

二、优化培育环境

(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县区(开发园区) 、市直 各部门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拟上市挂牌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挂牌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 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自收到企业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 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 情况。中介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 四)提升企业上市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 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 等部门在涉及市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 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 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建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确需 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 前通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要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向 企业包保领导报告情况,并提请协调解决。

(五) 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定期组织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 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学习深造,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 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企业家队伍。根据 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服 务,加深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对上市路径的理解、对政策法 规的掌握,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 六)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服务资源。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 打造一支专业强、服务优、素养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队伍,吸引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资本市场相关金融机构落户马鞍山,对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 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 法人期货 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 万元。

三、强化企业培育

(七)完善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对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工 作。根据全面分类、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板块的原则,上下 结合建立本地本行业系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分类汇总形成全 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适时公布企业名单。

(八)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提 供“一企两专员”贴身服务,定向对接、响应企业需求,推进“一 站式”扎 口服务,全力营造“快速、精准、周到”的资本市场服务 氛围。

( 九) 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实施招商引资“ 一号工程” 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程”,培育壮大民营经济主体力量。各县区 (开发园区) 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市场监管等 部门在产业政策、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加速 培育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企业。全面落 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税 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用工及制度性交易等 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

(十)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各级各部门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 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的创新企业,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早保护,加强高成长 性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 产业链结合,推动高成长性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 场。

(十一)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后备企业选聘或调整 中介机构时,需及时告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 执业业绩档案制度,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服 务质量和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申报“诗城人才”计划。 每年开展“券商贡献”优秀单位评价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 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 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 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5 个公历 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 ;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 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 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减免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收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 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 自有工业产权等产权变更过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 有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因历史 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 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四)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 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市级配套资金) ,由市、 县区(开发园区) 财政分四个阶段共给予 1600 万元奖励。其中: 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首发 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给予 4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 市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奖励按不少于 50%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 规范发展,其中: 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 次性补助 100 万元; 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 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进入 精选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 200 万元补助; 对由“新三板”精选 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在境外主要资本 市场实现 IPO 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参照 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以上市前两年地方贡献为限) 。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境内 A 股企业上市后,注 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我市的,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对将 外地 A 股上市公司迁至我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企业上 市同等金额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在省股权托 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 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对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在本意见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企业,参照本项标准补齐奖励) 。

(十七)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配股、 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5‰ 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子公司 落户我市分拆上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相应奖励。各县区( 开 发园区) 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资金 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市发展改革、财政、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 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 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市级预 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 予相应支持。

(十九) 优先考虑项目用地、立项。上市后备企业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 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等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安排用地指标、环评审批等各个方面予 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二十) 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 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 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 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推动融 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转贷款、 担保贷款等业务,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 1.2%以内。市政府引导 基金设立专项子基金,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与中介机构 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与市场化基金达成投资意向后,可以 同等条件跟投,跟投金额不超过当次总投资额的 50%。

五、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一)健全市级协调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市推进企业上 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第 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开发园区) 、市直相 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 ,负责组织领导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负责推动协调全市上市挂牌日常性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实施重点后备企业包保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 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优化职能单位服务机制。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 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 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 挂牌前 3 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 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 限时办结,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 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企业所在地政府采 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 等形式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专 题会商。

(二十三)强化企业上市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区(开发园区)、 市直有关部门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 督查问责机制。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 效考核,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

(二十四)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与上交所、深 交所和其他重要资本市场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组织成立市资本 市场专家咨询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代表组成,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咨询、 辅导等服务,

六、其他事项

(二十五) 本政策中的奖励,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其 他均由市、县区(开发园区) 两级财政分阶段各承担 50%。省级 有奖励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行奖励(不含市级配套资金) 。

(二十六)凡已享受本意见的本市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和纳 税地迁出我市的,或因市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企业主要生产经 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 的所有财政奖励, 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 负责追缴。

(二十七) 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奖励只可享受一次,退出 精选层又再次进入的不予重复奖励。获得过辅导期奖励,又重新 辅导备案的,不予重复奖励。本文件生效后已申报上市挂牌的企业,原先分阶段奖励低于本文件标准,不予补齐奖励差额部分, 后期阶段执行本文件奖励标准。获得上市过会奖励,上市未成功 又重新申报上市的,不予重复奖励。除再融资奖励外,已成功上 市挂牌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二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九) 原《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马政办〔2017〕8 号)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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