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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精准把握政策动向

关于马鞍山市就业创业政策办理指南(汇总)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1.18

一、税费减免政策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政策申领条件: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税费减免。

对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人员

减免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领材料: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3、劳动合同(副本);4、吸纳失业人员花名册(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待审批合格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就业指导科


 

2.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申领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享受税费减免。

对象范围: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减免标准: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标准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领材料: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3、营业执照原件(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待审批合格后在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就业指导科

二、创业担保贷款

3.创业担保贷款

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创业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含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有享受政策的权利;有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申请人有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和信息,配合银行和社区工作人员调查,以及按期足额还款的义务。申请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2、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无不良信用记录。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车贷、5万元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的贷款记录)没有未还清的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经认定的网络商户,可不提供营业执照)、《马鞍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基层推荐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分别推荐至区(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复审。经审核无误,由区(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向经办银行推荐,经办银行办理审批核贷后发放贷款。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方式):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咨询电话:8880651

三、扶持创业

4.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标准:个人创业补贴5000元/人;合伙创业20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二年内,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高校毕业生。

申领材料: 《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就业人员名册材料。

申报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

服务部门:创业指导科


 

5.初创者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5000元/人

对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

申领材料: 《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就业人员名册等材料。

申报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

服务部门:创业指导科


 

6.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可免费参加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创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收费标准:免费

对象范围: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

申领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2寸彩照2张。

申报部门:各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创业指导科


 

7.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申领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注销登记材料、纳税证明等材料。

对象范围: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

申报部门: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创业指导科


 

8.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70%,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的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对象范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

申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申报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

服务部门:创业指导科


 

四、就业服务

9.《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政策申领条件:发证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对象范围:我市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发证或社保大厅“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受理、审批、发证。

申领材料: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等相关材料。

服务部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申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以下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荐,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成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荐,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对象范围:(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荐,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成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荐,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和初审,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申领材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相关材料。

服务部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政策申领条件: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对象范围:1、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人事代理

3、在马就业的人员

4、留学回国人员

5、自考、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

办事程序:

(一)转入:

1、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

持所在院校核发的《就业协议书》→到马鞍山就业单位(机关事业、国有企业除外)签署意见并盖章→再到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一楼1号窗口盖章→即时交回学校办理报到证→学校统一邮寄学生档案→个人登陆马鞍山人才网查询到档情况。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人事代理

凭下述申请材料到我中心开具《调档函》→相关单位机要档案到我中心。

3、在马就业的人员

凭下述申请材料到我中心开具《调档函》→相关单位机要档案到我中心。

4、留学回国人员

原高中学籍材料需通过学校专用的学生通道邮寄至我处→凭下述申请材料,本人到我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5、自考、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

原高中(职)学籍材料需通过学校专用的学生通道邮寄至我处→凭下述申请材料,本人到我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二)转出:

上述1—5流动人员档案调出

事务代理科窗口办理系统转出手续→档案科办理调档手续。

注:1、转递档案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存档单位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2、户口、党员关系挂靠在本中心的,迁出时档案一并转出;

3、代办档案调出时需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档案代理人员身份证。

申领材料:

(一)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

(三)在马就业的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

(四)留学回国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成绩单原件、国外毕业证书、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

(五)自考、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自考成教等学籍材料

(六)需转出档案的流动人员:调档函、身份证

(七)网上办理:上传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


 

12、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政策申领条件:

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办事程序:

(一)党组织关系转入办理基本程序:

1、转出方党组织为本省外、中央及省属驻马鞍山市单位或省内其他城市的,党组织介绍信先开至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再经中共马鞍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转入转入中共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委员会流动党支部。

2、转出方党组织为本市市属单位的、本市各县(市)区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先开至中共马鞍山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再转入中共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委员会流动党支部。

(二)党组织关系转出办理基本程序:

1、党组织关系转出至本省外、中央及省属驻马鞍山单位或省内其他城市的,中共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委员会先开具介绍信至中共马鞍山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转出。

2、党组织关系转出至本市市属单位的、本市各县(市)区的,中共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委员会先开具介绍信至中共马鞍山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转出。

对象范围:各相关单位

申领材料:

(一)党组织关系转入申请办理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身份证。

(二)党组织关系转出申请办理材料:

接收方党组织开具的接收证明;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


 

1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服务

政策申领条件: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服务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本市辖区范围内户籍(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3、外地户籍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

对象范围: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本市辖区范围内户籍(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3、外地户籍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程序:

1、初次参保登记。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5日-21日期间,持所需证件,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险种与缴费基数。需新办社会保障卡人员到市社保大厅(湖南东路900号)二楼10-12号银行窗口办卡,并与市税务局及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2、银行预存缴费。持社保卡人员到委托代扣银行的任何网点,根据其确定的缴费标准,于每月21日前预存次月社保缴费资金(多存不限,市税务局委托代扣银行将从22日至次月初期间从其银行结算账户上扣缴应由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缴费信息变更。如本人无缴费险种、基数变更要求,且代扣业务正常,可无需变更;凡有变更缴费险种、基数要求者,应在当年缴费基数调整后,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事务代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每年6月份)。

4、社会保险报停或接续。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转单位参保或从单位失业后转个人参保,应在每月10日-21日,持所需证件,到事务代理缴费窗口办理停保或接续手续。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费期限为失业金领取完后一年之内补缴,逾期不补,如需接续保险的,需在领取完失业金的当月10日-21日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初次参保登记、报停、续保业务办理时间以全市社保结算时限为准

申领材料:

1、初次参保登记需提供材料:

①本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

②外地户籍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马鞍山市《居住证》。

2、缴费信息变更需提供材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社会保险报停需提供材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4、社会保险接续需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


 

1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服务

政策申领条件: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对象范围:城镇个体劳动者

办事程序:灵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前1个月(每月的5-20号)到事务代理科退休申报窗口进行申报。

申领材料

一、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社保卡原件;(4)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五张;(5)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6)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四份

二、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退休:(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五张;(4)所有缴费发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四份

三、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社保卡原件;(4)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五张;(5)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6)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7)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四份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事务代理科


 

15、代理职称申报服务

政策申领条件:初级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各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批;中级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且符合职称直接确认系列专业的代理人员:

初级: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即可;

对象范围: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且符合职称直接确认系列专业的代理人员

办事流程:

窗口申请→事务代理科将申报材料报送职称代办部门统一审核→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及时发放证书

申领材料:

1、继续教育证书(查验公共课,每两年须有一次);

2、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3、加盖公章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

4、所在单位考核公示证明;

5、2寸照片1张。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


 

16、 流动人员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政策申领条件: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对象范围: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等

办事流程:

窗口申请→事务代理科初审材料,录入系统、开具介绍信→代理人员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新《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个人妥善保管、使用

注: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我中心集体户中迁出。

申领材料:毕业生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事务代理科


 

1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询、核实办理

政策申领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中心代理科保管的人事代理人员查询档案。

对象范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中心代理科保管的人事代理人员

办事程序:(1)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查询要求,中心提供所查询档案内容复印件,并加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事档案专用章”;(2)办理查询信息登记。

申领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2)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

服务部门:档案管理科


 

1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办理

政策申领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中心代理科委托保管的人事代理人员转出档案。

对象范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中心代理科委托保管的人事代理人员

办事程序:(1)与相关业务科室解除档案保管关系,由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开具《档案转出通知书》;(2)办理档案转出电子记录登记,留存《档案转出通知书》。

申领材料:相关业务科室开具的《档案转出通知书》

服务部门:档案管理科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

政策申领条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

对象范围:应届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就业协议书》(注:须与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加盖公章)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表》。

申领材料:《就业协议书》(注:须与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加盖公章)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表》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咨询电话:8880257

20.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

政策申领条件:《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09〕6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对象范围:应届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应届高校毕业生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相关材料 (应届未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推荐表) 原件、2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人力资源中心一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填写《就业创业证申领表》,领取《就业创业证》。

申领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相关材料 (应届未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推荐表) 原件、2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2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9〕82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对象范围:2020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20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办理程序:2020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20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阳光就业”专栏、微信小程序“阳光就业”注册登录个人账号,进入“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信息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毕业生已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注册过个人账号的,可用该个人账号直接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进行申报。毕业生也可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完成个人注册后,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进行网上申报。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未通过审核而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可在信息系统下载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填写纸质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毕业生本人或其父母残疾证以及特困高校毕业生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审核校验。对通过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信息,进行不少于5日的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申领材料:无纸质材料,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补贴标准:1500元/人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22.校园招聘会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对象范围:组织开展校园招聘会的高校

办理程序:各高校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汇总形成的《全省各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签约人数统计表》,采取资金直拨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名高校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申领材料:《全省各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签约人数统计表》

补贴标准:根据签约人数按照每人6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2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政策申领条件: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对象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申领材料:1、申报见习基地提交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2、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生活补助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基地提交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2)完成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生活补助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4)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服务部门: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4.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政策申领条件: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安徽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4号)

对象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或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不少于两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三年内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办理程序:根据我市“三支一扶”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本省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或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服务年限不少于两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三年内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到乡镇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一般于每年5月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资格复审、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后培训上岗。

申领材料:无纸质材料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25.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政策申领条件: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02号)、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8年补录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模式操作流程(暂行)〉的通知》(马人社秘〔2018〕124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马人社秘〔2019〕11号)

对象范围: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办理程序: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经网上报名、资格复审、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后上岗,基层特定岗位人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模式管理。

申领材料:无纸质材料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马人社秘〔2019〕11号)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


 

26、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申领条件: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象范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申领材料:1、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名单;2、毕业证书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27.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申领条件: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根据其失业前所缴纳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按照政策规定核定一定期限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象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额90%计发。

申领材料:1、职工档案等材料

2、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及徽商银行卡(或存折)等材料

办理程序:(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职工档案等材料;(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档案、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接收意见;(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及徽商银行卡(或存折)等材料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审核,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期限和标准;(4)失业保险金从申领的次月起,由社会化代发银行(徽商银行)按月发放。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2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需承担。

对象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申领材料:无

办理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同时,对符合享受待遇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9.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

政策申领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对象范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

补助标准:按照当时失业保险金标准70%计发

申领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终了当月的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用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30.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

政策申领材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可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对象范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

补助标准:生育当月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材料:《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及失业金领取存折

办理程序:(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后应在60日内,持《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及失业金领取存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请表》;(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计发。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31.失业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

政策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的不享受抚恤金)。

对象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失业人员,其直系亲属

补助标准:(1)丧葬费2000元;(2)抚恤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8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申领材料:《死亡户口注销证明》、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死者与领取人的《户口薄》和申领人的银行存折(卡)

办理程序:申请人应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携带《死亡户口注销证明》、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死者与领取人的《户口薄》和申领人的银行存折(卡)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领取的给予一次性计发。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32.失业人员求职补贴发放

政策申领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一个失业周期内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参保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

对象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助标准:1000元/每人

申领材料:同办理失业保险金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一并审核其求职补贴领取资格,对符合享受求职补贴的失业人员,此项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33.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政策申领条件: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立企业的,经申请可将其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期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领取。

对象范围: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立企业的

补助标准:按照申请时的标准,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费用)。

申领材料:《马鞍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并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企业法人证书原件等材料(作为企业合伙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

办理程序: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人员,应填写《马鞍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并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企业法人证书原件等材料(作为企业合伙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将失业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支付。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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