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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8.2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18号)、《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等规定,现就2021年度省科技厅负责的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类别
1. 支持各市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责任处室:规划处);
2.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责任处室:资管处);
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责任处室:成果区域处);
4.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责任处室:高新处);
5.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责任处室:高新处);
6. 科技保险补助(责任处室:资管处);
7.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责任处室:成果区域处);
8.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9. 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0.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1. 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2.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补助(责任处室:基础奖励处);
13. 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责任处室:规划处)。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政策分别由成果区域处另行组织申报,不纳入本通知统一启动申报工作。
安徽省政策代理免费咨询:198 5510 8681  0551-65300518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 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登陆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栏进入申报,按申报要求及时间节点在线填报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1年8月21日8:00,关闭时间:2021年9月12日17:30。
2. 审核推荐
(1)各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21年9月17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9月22日16:30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报送至安徽省行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中央驻皖单位以及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申报政策项目由本单位直接审核推荐,其他单位申报政策项目由所在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
(2)推动科研诚信审查关口前移,归口管理单位应主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信用自查,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信用自查存在问题的不得推荐。
(3)为减轻申报单位负担,本年度政策兑现可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除外),申报单位扫描上传的附件材料一定要清晰可辨,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影响政策兑现的责任自负。
(4)需市(县)先行补助的项目,以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为准。

附件1

2021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项目申报须知

一、支持各市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
由省科技厅会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厅局,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强度,对各市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各市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
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0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2020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 2020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3. 2020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2-1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补助
(一)申报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补助内容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到账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记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2020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完成认定登记。       
2.向省内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企业按技术合同于2020年度支付的费用已实际到账(开据发票和记账凭证时间均为2020年度)。
(四)申报材料
1.在皖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补助申报书;
2.在皖高校院所申报转化科技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3.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的技术合同与申报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4.技术合同交易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转让的技术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记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出方与技术输入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等)。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申报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2-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申报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补助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付款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2020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技术合同已于2020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开据发票和记账凭证时间均为2020年度)。
3.按要求缴纳职工社保。
(四)申报材料
1.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报书;
2.在皖企业申报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3.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提供的技术合同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4.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记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5.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6.所购买技术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第三方评价报告、验收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化产业化报告等;
7.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保证明(须提供所在地社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内容
2020年连续第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三)有关说明
1.每年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简称省高企认定办)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结果,择优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下发各市。
2.各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拟奖补名单中的企业情况再次核实遴选,并通知遴选后的企业申报。
(四)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申报书;
2.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推荐汇总表

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
(一)申报对象
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或其确认的单位。
(二)奖励内容
对2020年度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奖励经费申报书;
2.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简介、经费概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六、科技保险补助
(一)申报对象
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补助内容
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2020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5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报书;
2.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保单存续期需包含2020年,涉及人身保险的需附投保人员名单和职务);
3.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截图);
5.市(县)先行补助资金到账单或文件(需明示补助额度并扫描上传系统)。
七、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二)奖励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20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报书;
2.种质资源库(圃)发展定位,以及本年度工作方案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已获得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奖励资金的支出情况);
3.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包括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4.对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报书”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八、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2019年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效奖励申报书;
2.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3.制种(繁育)量、销售量、推广面积证明材料,或品种转让推广(本省)协议;
4.畜禽父母代销售量、水产新品种苗种销售量证明材料。
(四)有关说明
已获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品种不再申报。
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安徽省内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二)奖励内容
对2020年度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正常运行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依据2020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资源集聚、科技产出、经济社会效益、财政投入与管理机构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奖励申报书;
2.与奖励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或农技推广示范基地。
(二)奖励内容
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或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在专家及团队组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创新创业、农民培训、成果推广等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20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农(林)业综合实验站或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申报书;
2.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对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或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申报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十一、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一)申报对象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二)补助内容
1.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等强制性检测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申报书;
2.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含服务项目及收费明细);
3.2020年度内开具的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4.出租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5.管理单位提交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材料(含真实性承诺);
6.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十二、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申报对象: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在皖设立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主要是指国家级科研院所,国际知名高校,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科研院所等。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备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在安徽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及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
(2)研发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由大院大所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且占研发人员总数10%以上,派驻人员中5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重点研发方向应有稳定的核心团队,研发机构负责人一般由依托大院大所派出或聘任,科研带头人由依托大院大所派出或研发机构聘任。
(3)研发机构应拥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固定的研发场所,具有研发仪器设备等必需的研发条件。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财政支持的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4)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安徽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5)研发机构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3项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或与我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或每年由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在1000万以上。
(二)补助(奖励)标准
1.根据研发机构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省按落户市2020年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不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补贴)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
2.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省按研发机构2020年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同比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3.支持研发机构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依据绩效情况按2020年落户市奖励资金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4.支持大院大所依托设立的研发机构,在我省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5.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上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6.以上政策,省级财政已经安排相关经费补助和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研发机构相关补助(奖励)经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机构设立和开展研发、转化活动补助(奖励)经费申报书;
(2)研发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股权结构等文件材料;
(3)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同意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或研发机构共建协议,研发机构的建设方案;
(4)研发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的相关任命或聘任文件;
(5)研发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是否属大院大所派出或聘任等);
(6)研发机构科研及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和主要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7)研发机构建成运行后,上年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或与我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项目清单和所产生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
2.申请研发机构设立补助还需要提供: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文件、2020年资金到账凭证及用于非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补贴文件及相关材料。
3.申请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补助还需要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0年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及附表(样表如下)。
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附表(样表)单位:万元

 

4.申请研发机构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奖励还需要提供:落户市对研发机构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奖励资金文件、2020年到账凭证及在皖转化或产业化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

5.申请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奖励经费的,还需要提供落户市对研发机构所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的支持资金文件、2020年到账凭证及会议相关材料。

6.申请社会机构组织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的,由所在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社会机构以纸质材料单独申请,审核并行文推荐至规划处;同时,需要提供落户市对社会机构组织为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资金文件、2020年到账凭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说明文件及材料。

(四)有关要求

各市科技局负责通知相关研发机构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初审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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