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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03
根据《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合高管办〔2020〕60号)的要求,结合近期合创券的实际开展情况,现开展2021年第一批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兑现主体
(一)合肥高新区合创券服务机构,在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时接受企业持有的合创券作为部分交易款。服务机构和用券企业之间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兑现申报材料
(一)合创券兑现申请表
在系统账户管理模块进行线上编辑,下载签字盖章后上传系统。
(二)交易证明材料
每笔交易都需要全部证明材料,包括服务交易合同、转账凭证(用券企业自付部分)、服务发票(交易全额发票)、科技服务成果证明文件(交付的服务成果、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着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此类材料只需要在合创券系统每笔交易中提交,无需线下提交。如在兑现截止时间还未提交或者提交资料不全,不予兑现。请在合创券系统确认交易已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兑现。
(三)合创券兑现汇总表
详见附件,PDF盖章版及excel版同时发至1573556448@qq.com,表中的企业顺序和系统里的兑现申请顺序保持一致。
三、兑现时间
合创券兑现申请表、交易证明材料只需在合创券系统提交,合创券兑现汇总表发至指定邮箱,所有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3月8日至3月14日。
四、注意事项
(一)一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必需全部完成,方可申请兑现;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使用合创券及相应金额的,不予兑现。
(二)服务协议中应包含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等,若一份合同里面有多项服务,应单独列明价格和用券金额;上述内容不全的,不予兑现。
(三)2020年9月29日前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标准化产品的补贴上限进行兑现,之后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标准化产品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非标准化产品服务仍按照合同总额的50%进行兑现。
(四)发明专利的兑现需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实审电子通知书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收据);PCT申请的兑现需提供国际申请日和申请号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外观专利的兑现需提供授权证书,商标的兑现需提供受理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的兑现需提供设计证书。2019年9月1日起,协助企业代缴官费的手续费不再纳入合创券补贴范围。
(五)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综合服务费的交易合同涵盖时间需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需提交企业的服务确认函。
(六)系统开放前,服务机构可先行线下准备兑现申报材料;待系统开放后,统一补充上传申报材料。

(七)申请兑现的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入库资质类别的服务,如A服务机构仅有专利代理资质,但提供项目申报服务,不予兑现。

附件:2021年第一批合创券兑现汇总表.xls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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