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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20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创新转型升级,加快品牌经济驱动发展,现根据《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市级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报、复评工作。 

      2、申报、复评企业,要按照《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将一式一份的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3、复评企业更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 

      二、时间要求 

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于1025 日将推荐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委科技处。 


    附件:1、《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需要参加复评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名单 

  

                            

                                 2019 919



 

附件:

附件1: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附件2:需要参加复评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名单.docx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和省经信委《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倡导“名企、名牌”的发展导向,鼓励企业明确品牌发展规划、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增强品牌培育意识,争创品牌建设实绩。

  第三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条件:

(一)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

  (四)企业品牌影响力显著,主导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驰(著)名商标或名牌等荣誉。

  (五)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5项以上新产品,其中1项以上省级新产品;申请5项以上专利,其中1项以上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六)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诚信度较高。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企业近三年没有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品牌示范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已认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九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复评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不受理。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品牌示范企业更名。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中给予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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