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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蜀山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01

现将《合肥市蜀山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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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促进企业融资政策

1.对股改已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 给予 200 万元奖励;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首发申请后,

给予 2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重组境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迁至蜀山区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成功

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 资规模 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蜀山区内项目建设的,项目 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 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资源库的企业,当

年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

牌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股改后再挂牌的企业再奖励 1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 设立 1.16 亿元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的数字经济、环境等产业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本区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数据资源局、区城投公司、蜀山经济开发区)

4. 设立“科创贷”、“战新贷”金融产品。创新财政科技投


入方式与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以及环境、电子商务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和战新类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担保费用和利息 50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

5. 对担保公司年度累计开展蜀山区内企业税融通业务发生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给予担保公司 20 万元奖励。鼓励与我区合作的金融机构设立过桥续贷资金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提供中小微企业续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全年周转次数不低于 12 次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政银担业务,对支持蜀山区企业政银担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 1 亿元、5 亿元,财政分别给予业务管理团队一次性 5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6. 对2019 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不含合肥大数据天使基金、蜀山金创天使基金等蜀山区政府性基金),投资于我区且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7. 对于迁入或在我区新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管理基金 规模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时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在我区投资的产业项目,给予以下奖励:当年投资


额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奖励 5 万元;1000 万元(含)

至 50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促进天鹅湖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政策

8. 对新落户的符合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定位的区外企业, 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选址、员工招聘、政策申报等方面提供代办服务或政务便利;对企业员工入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企业在落户及发展中的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包联区领导牵头协调各部门解决。(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9. 对新落户的世界 500 强、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中国

企业 500 强省级以上总部,对新引进符合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定位的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省级总部,给予 “一事一议”支持。(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10.对于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奖励的标准为其开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

100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11.对新落户的各行业协会公布的营业收入排名全国前十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区外专业服务企业(机构),经认定后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12. 对新引进蜀山区的金融机构和达到一定规模并报经区 政府同意的审计、会计、法律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


办公用房的,给予 3 年内房租 30的补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新建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此前已享受过租房补贴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13. 对在蜀山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的, 给予开办奖补,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2,给予管理团队不超

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区外新落户中央商务区的,按注

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3,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1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 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2,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新落户中央商务区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分支机构,按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 2,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区外新落户中央商务区的,按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 3,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

14.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国内行业 20 强(或细分行

业前 10 强)大数据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15. 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大数 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第一、二、三


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元/平方米、17 元/平方米、12 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1000 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 24 元/平方米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16.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17.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 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示范,由区内企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 区数据资源局)

18. 对当年新评定的省、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

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9.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0. 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本辖区 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


移服务。经省经信厅、市经信局推荐的服务机构年服务辖区 20

家以上 50 家以下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自主新上

云企业给予发生上云费用的 10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额

不超过 0.5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1.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2. 对于合肥工业设计城新引入全国十大工业设计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运营团队 10 万元奖励;合肥工业设计城当年税收总额比上年增长 40、60 、80 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蜀山经开区)

23. 对当年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商(含跨境电商)示范 企业,属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区发改委)

四、支持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环境产业合作示范园区政策

24. 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环境 类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元/平方米、17 元/ 平方米、12 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 1000 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

月 24 元/平方米补贴。(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开发区) 25.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环境

类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规模,第一年度给予总投入

30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开发区)


26. 环境类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的,给予其当年所获国家拨款额 1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7. 企业当年获得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8. 环境类企业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0.1 万元,对发明专利实现“零”突破的,获得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时给予 2 万元资助。对获得环境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

作权的企业,每件给予 0.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不超过 2 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9. 对以下项目通过“借转补”方式择优给予资金支持:(1)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携带环境类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项目。(2)对我区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等有带动性的项目和研发机构。(3)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环境类新型研发机构(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0. 环境类企业在蜀山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销售中心,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1 亿、2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蜀山经济开发区)

31. 对新落户的环境类工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32. 支持环境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示范应用。对重大示范应用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首次示范应用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3. 蜀山经济开发区内新设立的环境类企业(不含区内搬迁)缴纳区级财政所得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运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蜀山经济开发区税收贡献(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的 80。其中:50 万元(含)-100 万元的, 给予 40;100 万元(含)-300 万元的,给予 50;3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给予 60;500 万元(含)-800 万元的,给予 70; 8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执行部门:蜀山经济开发区)

34. 对在“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环境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内新建立的环境产业公共服务机构,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年服务环境类企业超过 20 家,按照年服务收入的 30,最高不超

过 30 万给予奖励。支持环境产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环境产业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80 万、50 万一次性奖励,孵化平台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按每家企业 5 万元给予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开发区)


35. 对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环境产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合肥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给予协会和联盟牵头单位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围绕环境、数字经济、现代农业、天鹅湖中央商务区(金融、 文化出口)等我区主导产业和重点区域,以蜀山区、蜀山经开区(环境产业示范园区)名义或联合举办的全国、省、市级重大技术交流和论坛等活动,经区政府备案的,分别给予 100

80、50 实际发生费用(开票金额)补贴。(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商务局、区数据资源局、区农林水务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五、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36. 推动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2019 年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兑现结果,对于补助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按实际给予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7.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8. 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

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 5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9. 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

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0. 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对经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特装参展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 50 ㎡、100 ㎡、150 ㎡(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参展费用,最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20 万、30 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1. 对当年首次列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2.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六、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

43. 对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15 亿元且增幅超过 10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

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 15 亿元的,每增加 5 亿元多奖励

1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4.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及


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外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及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5. 区外建筑类企业,在我区承接项目并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我区纳税且当年区得部分超 1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超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超 10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给予施工总承包

企业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6. 对新引进的建筑类企业,在蜀山区设立总部(包括区域总部、结算中心)且年税收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根据合肥市土地交易相关规定,可优先提供科研用地用于支持企业总部建设。(执行部门:区住建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蜀山经济开发区)

七、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47. 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外地新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8. 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企业,奖励 创新团队 10 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5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9.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0. 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 元资助。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 200(含)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比例达到 30以上的服务机构,按每件专利 1000 元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 500 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商标

评估费一次性 50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鼓励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机构发展,重点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 万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2. 区内各级孵化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的前两名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3. 科技型初创企业,当年新落户蜀山科创中心(国家级孵化器)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 200 平方米),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元/平方米、17 元/平方米、12 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执行部们:区科技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八、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规划范围内农林企业按规划要求对其园区道路、沟渠、照明设施、新能源利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树阵式停车场等建设,审计决算工程价款在 300 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工程价款

的 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5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甲级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新荣获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5 万元、2 万元。新荣获国家、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56. 鼓励蔬菜瓜果基地建设。对蔬菜瓜果钢架大棚设施栽培基地,新建符合标准的设施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 50 亩

-150 亩,每亩分别一次性奖补 2500 元;“和县”二代棚集中连

片净面积在 25 亩-75 亩,每亩分别一次性奖补 3000 元。对连栋温控大棚基地,新建符合标准的连栋温控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 2000 平方米-8000 平方米,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奖补 50 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九、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57. 单体商务楼宇年度区财政所得首次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楼宇管理主体 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分别给予楼宇

管理主体主要负责人 2 万元、3 万元和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58.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3 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新增认定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59.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且增幅不低于 15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2 万元、4 万元、8 万元、12 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 1000 万元、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且增幅不低于 15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60. 对总部落户我区的品牌零售连锁企业,且为零售额正增长的限上企业,当年每新增一家直营门店,给予企业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1. 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和零售额 1000 万元以

上住餐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 20以上(含 20)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零售额达到限额以上条件,并首次纳入蜀山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入统”)


的批零住餐业企业,零售额达 5000 万元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

元奖励,零售额在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的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零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零售额达到限额以上条件,并首次入统的批零住餐业个体户,零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

励,零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2. 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区的运营团队做好企业升限入规服务工作,当年每新增一户升限入规法人企业,奖励运营团队 3000 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3. 新建、改建的特色街区,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街区称号的,且特色街区内入统企业分别不少于 10 家、15 家、20 家,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4. 根据合肥海关提供的数据,当年进出口增量在50 万美元

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每美元 2 分钱人民币进行

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5.鼓励新备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胆开拓国际市场,实

现进出口实绩“零”的突破,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 1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6. 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 20的补贴。

(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7.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且执行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8. 对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 1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且增幅达到

25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69. 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 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我区推荐首次获得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且街区内入统企业不少于 10 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0. 对合法建设新晋升为国家 4A 级、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内创建成功的旅游景区奖补标准上浮 50。(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1. 对合法建设新晋升为合肥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一次性奖补,已享受市级奖补部分不重复计奖,差额部分对标补齐。(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2. 对成功创建为省、市级研学旅游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3. 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内举办并报区文化和旅


游局同意备案,在省、市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 每次补助 3 万元,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4.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代表蜀山区参加文博会等有影响力的展会,经区政府备案,标准展位按展位费、 参展产品运输费的 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合计不超

过 5 万元;特装展位按展位费、设计费、参展产品运输费的 50

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十一、附则

75.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必须工商、税务、统计关系 均在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专利资助仅限户籍或身份证在蜀山区的个人。

76.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等企业,优先支持。鼓励金融、电子商务(跨境电商)、 大数据、文化、环境类企业,分别向天鹅湖中央商务区、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大数据小镇、文化出口基地、G60 科创走廊环境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等集聚,政策优先予以扶持。

77.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

78. 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 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 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79. 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 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80. 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蜀山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 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81. 对企业和管理团队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或管 理团队所在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82.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 促进企业融资政策,第 1-7 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 促进天鹅湖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 8-13 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3)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第 14、15、16、17、22、23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4) 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环境产业合作示范园区政策,第 24、25、26、27、28、29、32、34、35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第 36、37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 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 47-53 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第 54-56 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等 57、62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9) 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第 70、73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3.本政策第 12、17、32、34、35、40、50、73、74 条明确需区政府同意、认定、备案的,需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字确认。

84. 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蜀山区诚信体系黑名单, 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5. 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 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86. 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87. 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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