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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组织申报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08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 供应链安全,现将《安徽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皖能源运行函 [2021 ] 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 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请各相关市直单位,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 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和纸质版(一式五份)于6月20 日前 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办,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安徽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能源领域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 应链安全,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 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科 技〔2021〕87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 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 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 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 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技术装备发展情况推荐申报。

二、 申报要求

1. 按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 法(试行)》规定报送申报材料,推荐单位需出具推荐文件。

2.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单位、推荐单位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签字 盖章)。

3.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标准要求高,各 申报单位要严格对照条件要求,推荐单位要把好质量关,确保 申报质量。

三、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 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各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筛选后报送省能源局。各 行业协会推荐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能源局。

请各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行业协会将申报 材料电子版(PDF)和纸质版(一式五份)于6月23日前报送 至省能源局能源经济运行处。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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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 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2.《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 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能发科技〔2019〕89号,以下简 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 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 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二、 申报程序

(一)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 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鼓励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共同申报, 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申 报材料要求详见《评价办法》)。

(二) 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 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经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

(三) 我局将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 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 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四)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 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攻产业〔2018〕 558号)和《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 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 有关要求

请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于2021年6月30 日下班前将审查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格式详见《评价办法》) 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附件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 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 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 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 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 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 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 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 用结束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 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评定、示 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 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各行 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推荐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后 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 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 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 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 行安全风险、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 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小于半年的 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第三方 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 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七条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 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研制单位和技术装备的 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审查 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定环节。

第三章评定工作过程和要求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 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评定

工作过程如下:

(一) 被委托单位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 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定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 进行评定。

(二) 评定会结束后,被委托单位负责对各专家组意见 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三)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 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 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负责定期更新能源领域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四)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等国家课题项目支持研制的能 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 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五)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 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九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专家和 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 评定专家由被委托单位推荐,要求具有正高级职 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 盖制造、使用、设计等方向,各领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二) 评定会包括材料审查和企业答辩,各专家组根据 资料和答辩情况对参评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形成评定意 见。

(三)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 定:技术水平、适用范围、工程应用条件、安全风险、保障 措施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 能力等。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条 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 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 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 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 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 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 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 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监管和评价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 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 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对能源领域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如发现技术 装备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完成 后,技术装备研制单位联合用户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示范 评价申请。评价材料包括: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示范效果、 技术装备运行情况等。对于确有需求的技术装备,为确保质 量,可附第三方出具的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机 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相关专业专家组, 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 并给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下一步将根 据前期工作反馈进一步完善评定评价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申请报告(参考)

装备类别:口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 口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

装备(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用户单位:(若未确定用户单位无需填写)

申报日期:

一、 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用户单位)介绍

1.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一)。(若研制单位联合用 户单位申报,需增加用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 近年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情况。

二、 国内外同类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和趋势

1. 技术装备国外发展概况。

2. 技术装备国内发展概况。

三、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的意 义

四、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情况

1. 研制背景、适用范围、应用前景。

2. 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与国内外类似重大 技术装备对比。

3. 研制内容、研制投入、研制周期和进度。

4.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 关键问题和难点。

6. 自主化率及关键零部件配套情况。

7. 技术装备研发团队、质量及售后保障能力。

8. 科技查新情况。

9.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情况。(若尚无应用业绩,可 不提供本项材料)

10. 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情况。

11. 运行安全风险性。

五、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水平和市 场应用情况

1.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若技 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2. 产业化能力情况。

3. 市场定位和市场前景。

六、 有关附件

1. 科技查新报告。

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 无需提供此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 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

3. 检验报告。

4. 技术装备专利证书。

5. 技术装备销售合同。(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 供此材料)

6. 工程示范应用运行证明。(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 需提供此材料)

7. 研制单位(用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研制单位(用户单位)税务登记表。

9. 申报前两年研制单位(用户单位)的审计报告。

10.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单位性质

□国有口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其中中方股份比例 %)

职工人数

 

研以员建

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请打勾)

□国家级 口省级 口市级

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建 设(请打勾)

□已建立省外研发机构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未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前一年 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出口交货值

 

 

 

 

技术开发费/销售收X (R&D)

 

当年经营情况

(预计)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出口交货值

 

 

 

 

技术开发费/销售炒(R&D)

 

能源领域首台

(套)重大技术 装备名称

 

技术装备类别

口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

技术装备进展 情况

口准备研制□正在研制□安装调试□工程示范

技术装备产值

及国产化率

技术装例1 投入及周期

 

技术装备 售价

示范用户及示 范工程名称

 

示范技术装备

投保情况

 

技术装备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主要理由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申请材料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 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 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 提供申报的技术装备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 并事实存在。

4、 技术装备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 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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