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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高新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9.03

根据市发改委通知,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涉及单位或个人(名单见附件),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请相关个人积极联系我们核实确认补贴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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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 101 号)《关于印发v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8 〕553号) 《关于合肥市光伏电 站度电补贴资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合发改能源 〔2017〕 320 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市级度 电补贴目录项目理,提高市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现通知

如下:

一、 关于目录项目认定及变更

(一) 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目录项目申报审核 工作已于 2019年4 月结束,不再新增及补录。目录项目根 据相应补贴年限及标准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年限到期后自动 退出。

(二) 企业类光伏项目因原业主单位改制、重组、转让、 破产、搬迁等原因,家庭(个人)类光伏项目因原户主搬迁、 去世等原因,导致项目所有权、收益权等发生变化时,应于 原项目备案单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前往目录管理部门申 请目录信息变更。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 继续享受市补政策。

二、 关于发电量申报与审核

(一) 发电量统计工作采取申报审核制。企业类光伏电 站须自主申报,家庭(个人)类光伏电站由当地发改(经贸) 部门集中申报。已纳入市补目录的企业类电站,按要求开展 当年度发电量自查工作(不得跨年统计),填写企业年度发 电量统计表、资金申报表,加盖公司公章,报送当地发改(经 贸)部门,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 责。

(二) 市供电公司根据市发改委年度通知要求,制定发 电量抄报、统计等相关制度,规范各项程序,指导和监督县 (市)供电公司开展发电量统计与确认工作,及时报送当地 发改(经贸)部门。

(三)各地发改(经贸)部门开展电量审核时,须认真 比对企业和供电部门两个渠道提供的统计表,电站目录信息、 年度发电量、申报奖补资金等信息一致后方可采纳汇总上报 , 信息不一致的,一律暂缓奖补发放。

三、关于电量认定与奖补计算

(一) 为顺应光伏技术发展新形势,助力实现 “双 碳” 目标,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发电效率, 保证项目收益稳定。

(二) 从兑现2020 年度及部分 2019年度市级度电补贴 时起,实行固定补贴政策。根据项目初始申报审批容量,设 置 100% 的年发电效率上限(1MW 规模项目年发电量上限为 100 万千瓦时, 1KW 规模项目年发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 以此类推)。项目年度发电量达到或超上限数字的,以上限 发电量兑现奖补;项目年度发电量未达上限数字的,以实际 发电量兑现奖补。同时,综合考虑光伏组件发电效率逐年衰 变的客观情况,所有项目从并网第二年起,每年减少初始发 电效率的1%, 直至期满退出市级度电补贴目录。奖补标准、 奖补年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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