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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意见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15

为加强我市企业创新体系建设, 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竞争优势, 市经信局牵头起草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现予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4 11 日前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进步科

项目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1 8129   QQ:2885218105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县区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 各园区经发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参照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 、市财政、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 宿州市 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开展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 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其中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经信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推荐文件及企业 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材料一式份),同时抄报市发改委 、科技 、财政税务局。

(三)市经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 、财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对进行现场核实 和综合评审,择优予以认定

经信局 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 联合发文公布 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 市经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年 通知要求,按时将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信部门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 按时市经信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  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监督管理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   市经信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鼓励政策 

第十  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 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  本办法由市 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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