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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1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及《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起草了《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


附件: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 2018108号)及《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合肥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专家评审、过程实施、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总体要求】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相关资料一般保存五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明确分工管理原则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原则,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按职能职责分工管理。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明确牵头管理处室职责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和创新发展规划处是科技项目的牵头管理处室,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编制市级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等工作,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四)组织开展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第六条【明确归口管理处室职责  各相关业务处是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负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等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第七条【明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共同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明确具体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 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 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 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五)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 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明确可委托第三方履责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编制申报指南】  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牵头管理处室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立项计划,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 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同一项目主持人主持同类别科技项目尚未完成结题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进行形式审查】  归口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流程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评审项目类型】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涉及竞争性名额分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评优评先项目;

(三)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企业自筹经费项目;

(四)实际工作需要由专家介入参与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原则】  项目专家评审应坚持好中选优、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家抽取过程】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统一从合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实行选用分离,由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提出专家使用需求,组织人事处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机关党总支负责通知专家,办公室负责安排专家评审会议地点。

第十六条【评审现场要求】  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活动,机关党总支负责评审现场评价监督。专家评审全程接受市纪委监委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下达】  归口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不低于立项项目数的120%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不少于7个工作日),正式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签订任务书】  项目立项后,归口管理处室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  讨论研究。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处室报告。

第二十条【规范使用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赋予更大自主权】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归口管理处室备案。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管理】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签订有任务书的市级项目,均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原则】  项目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以任务书为依据,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项目验收应当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组成】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形式】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委托验收等形式。

(一)市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采取现场验收加会议验收的方式;

(二)市财政资金资助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对其中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用集中会议方式统一进行验收;

(三)市财政资金资助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四)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处室申请组织验收,由归口管理处室确定验收方式,编制验收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验收专家负责制】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第二十九条【给予一次整改机会】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的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宽容失败情形】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三十一条【项目失信处理】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验收资料不真实等失信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成果登记报告】  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遵守有关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等,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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