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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余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0〕 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回收废弃医用输液瓶(袋)回收管理,现组织拟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请于11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高新区经贸局1327室,一式六份(装订成册)。
本文标签: 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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