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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你不得不知的四类知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09
 高新产品(服务)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中,较为关注的是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收入三项指标的比例是否达标,却容易忽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领域不一致情形。为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范围作出了专项规定,并细化区分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该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中,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总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为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见,总收入这一分母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各企业、税务机关应得以重视,据此严格测算收入指标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间的界定

    上述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的有效时间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以前年度的适用政策仍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为此,也非常有必要对前后适用期间的法规差异进行界定明确,防范不同政策执行期间的涉税风险。其主要关键性的差异项对比详见文中表格。

    除上述主要差异外,新文件在科技研发人员统计方法、技术性收入构成、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等方面,也做出了倾向性界定。由此可见,现行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后续管理均进一步放宽,更有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优惠风险提示

    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即取得高新资格是享受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反之,不具备高新认定条件,不符合高新资格也将是不得享受减免税的充分条件,但按照规定,前提应当先由税务机关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待认定机构取消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予以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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