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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组织开展2019年第一批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03

江南产业集中区产业部、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池政办〔2018〕24号)(附件1)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第一批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创新主体,已申领2019年第一秕科技创新券,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记录的,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按《池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的有关规定》(池科〔2019〕6号)(附件2)规定的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三、有关要求

江南集中区产业部、开发区经发局要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验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必要时到现场核查,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附件:1.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2.池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的有关规定

池州市科技局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科技投入而设计的一种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包括:

(一)在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二)在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注册成立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为市创新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创新券的设计、印制、发放等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创新主体创新活动进行跟踪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年度预算经费安排。

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受理、评审及资金兑现。市科技局对评审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管理,推进创新券实施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和平台类。

企业类创新券支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自主设立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或建立市级以上公共研发平台而购买检测、试验设备;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研发过程中租用进入全省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等创新活动投入。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的对创业者、在孵企业开放的试验、检测、加工设备;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等创新活动投入。

    第八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管委会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券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投入的后补助。

企业自主添置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按实际购买技术成果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投入的5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试验、检测、加工设备,按实际投入的3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兑现资金不超过创新主体申领的面额。

第五章  创新券发放与兑现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领取制度,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自登记领取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四种。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应事先申领创新券,作为后补助兑现凭据。创新主体申领创新券,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向市科技局申领,市科技局对创新券发放情况进行公告。创新券每年发放两次。领取创新券的主体,当年无故不开展创新活动的,第二年不得领取创新券;当年创新券兑现不足其申领额30%的,第二年领取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两次。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市本级创新主体直接到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市科技局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对受理的企业类、平台类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和兑现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书面报市科技局。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兑现项目,评审前,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审定,兑现创新券,兑现资金按市与管委会财政体制分担。使用创新券兑现奖补资金的企业和平台,不受 “就高不就低”政策的限制,但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章  服务、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领取创新券的项目,市、各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科技项目库和平台库,并定期对入库项目和平台跟踪服务,掌握创新动态,协助解决创新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创新主体,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并纳入市信用平台黑名单。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本办法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和青阳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2: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发放、兑现等工作,根据《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池政办﹝2018﹞24号 )第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新券申领申请材料

(一)企业类

1.《池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见附件1)。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销售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或在孵企业证明。

3.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或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平台建设方案。

(二)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1.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3.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或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创业培训活动方案。

二、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一)企业类

1.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销售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或在孵企业证明;

3.科技创新券;

4.规上企业须提供上年度通过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5.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见附件4);

6.相关创新活动及费用附件材料。

   (1)购买检测、试验设备

①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或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文件、研发平台建设方案;

② 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表(见附件3);

③检测、试验设备图片;

④设备说明书(非标设备的用途说明);

⑤如是非标设备,须提供设备订制合同;

⑥发票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

有关说明:研发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与发票、记账凭证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多个设备功能相同的,只认定一台价值最低的设备;设备价格以发票、银行回执(汇票)总金额低的为准。购置进口研发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

(2)购买先进技术成果

①技术购买合同;

②发票、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③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3)产学研合作

①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

②产学研(技术)合作合同;

③阶段性相关成果材料(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

④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

有关说明:为避免重复支持,近三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产学研合作费用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4)租用仪器设备

①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

②仪器设备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证明材料;

③单台价格为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

④租用仪器设备合同;

⑤发票、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

(5)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

①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计划书;

②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③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测报告;

④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

有关说明:检验检测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制造许可评审、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科学仪器计量检定等);产品质量诊断以及事故诊断评估。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1.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

2.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3.科技创新券;

4.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

5.相关创新活动及费用附件材料。

(1)购买试验、检测、加工设备

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

②设备图片;

③设备说明书(非标设备用途说明);

④如是非标设备,须提供设备订制合同;

⑤发票、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

(2)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

①活动通知、活动方案;

②活动参加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③活动图片;

④市直相关部门2名及以上参会工作人员的证明;

⑤活动费用汇总表:可包括会场费,就餐费,租用设备费,宣传资料费,交通费,外地人员住宿费,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等。专家讲课费、评审费按外地专家2000元/人次、市内专家1000元/人次,每场活动工作人员总交通费不超过4000元。

⑥有关发票和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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