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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02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8〕9号),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18〕9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本市范围。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予支持。

二、申报地点和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含经开区、市高新区、筑梦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所属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

(二)异地申报。

申报企业座落地(统计及管理)与主要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座落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纳税所在地按程序审核申报并负责应承担奖补资金兑现。

(三)直接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政府科技公共服务奖补事项,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

三、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即可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不再受理。

四、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条件。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107-2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支出合计占B103-1或B203表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单位(个人)当年所有科技创新事项奖补(追回当年已兑现全部资金)。

3.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二)部门联合会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信用办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查。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公示项目名单。

(四)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政府审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签字盖章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对象纳税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高新区、筑梦新区和直接申报事项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和宿松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和安庆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经开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其中,至市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个人),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至县(市)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责任纪律。申报单位应将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创新活动,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附件2),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企业预填2018年度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3-1或B203财务状况表。

4.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表00-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专项材料。与对应条款专项申报事项要求的材料复印件。

(三)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加盖骑缝章。

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发票等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必须保证清晰,以供查验。

2.科技主管部门和直接报送单位将《推荐汇总表》(表00-2)和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集中报送。

七、申报说明、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1条:奖励科技投入。

1.申报说明:兑现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

(2)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6年、2017年度的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和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二)政策第2条:支持科技项目。

1.申报说明: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当年省拨款额1:1比例配套兑现;对科技部、科技厅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当年拨款额30%配套兑现;对国家级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1);

(2)省科技厅下达重大专项计划文件;

(3)2018年拨款到账凭证。

第二项: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2);

(2)省科技厅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3)2018年拨款到账凭证。

第三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3);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评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三)政策第3条:支持平台建设

1.申报说明:

(1)地方政府围绕主导产业落实“五个一”工程,同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1-2个);

(2)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院士工作站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其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奖励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申报。

(3)质检中心由质检部门审批;

(4)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委审批;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社部门审批。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新型研发机构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1);

(2)政府(管委会)确认函,明确该机构为首位产业共性研发机构;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筹建质检中心补助

(1)基本材料(同申请表03-1);

(2)批准文件;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三项:新认定国家、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2);

(2)批准文件。

第四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新认定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3);

(2)批准文件。

第五项: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4);

(2)省以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奖励文件;

(3)2018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四)政策第4条:补贴研发设备

1.申报说明:

(1)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的设备,以及试验阶段中试设备,不含产业化生产设备;

(2)2018年度购置且含税原值达10万元以上,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申报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进口设备以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完税价格确定仪器设备价格;

(3)已申报工业政策奖补的仪器设备,不再补贴;

(4)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范围内,筑梦新区视同科技企业孵化器;

(5)申请共享补助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只补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服务。

2.申报材料:

第一项: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1);

(2)企业提供500万以上产品销售发票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含筑梦新区)出具的在孵科技企业清单;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2);

(2)出租或租用服务合同(协议);

(3)收、付费凭证;

(4)仪器设备在网凭证。

第三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绩效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3);

(2)本地在网仪器设备清单;

(3)出租合同和付费凭证;

(4)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五)政策第5条:支持科技服务

1.申报说明:

(1)享受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并建成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入股合同;

(3)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是指在孵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的主营业务收入;

(4)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仅限于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技术转移机构共建经费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1);

(2)共建协议;

(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2);

(2)共建协议;

(3)工作情况报告;

(4)对接技术服务清单、技术服务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

第三项: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3);

(2)在孵企业清单;

(3)所有在孵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

第四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4);

(2)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第五项: 科技服务机构省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5);

(2)省绩效考核奖励文件;

(3)2018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六)政策第6条: 资助发明创造

1.申报说明:

(1)发明专利申请补贴按实质审查费缴费日期确定兑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按发明专利授权日期确定兑现;

(2)对高等院校的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集中报送;

(3)年费收据开出日期应为2018年度;

(4)企业新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是指2018年获得国家(省)审定或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1);

(2)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票据、费用汇总表;

(3)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及说明书扉页。

第二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第三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3);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第四项:动植物新品种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4);

(2)国家、省审定或省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证书。

(七)政策第7条: 支持成果转化

1.申报说明:

(1)企业与高校院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2)高校院所包括①高校、科研院所;②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以研发、技术服务为主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③从事新药研发的企业。

(3)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创新团队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奖励。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0强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1);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2);

(2)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

(3)企业支付经费凭证;

(4)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第三项:补贴引进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成立股份制企业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3);

(2)技术入股协议(股权证明);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四项: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4);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八)政策第8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8);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九)政策第9条:支持高新企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审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贯标试点企业由知识产权局审批;当年获批两种以上或获国家、省同年度批准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种奖励;

(3)战略性新兴企业由市发改委确认;

(4)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百强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2);

(2)近三年(2016年1月1日以后)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

第三项: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3)。

(十)政策第10条:支持高新产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由统计部门确认;

(2)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但2018年12月快报产值未达到2000万元,或经省、市、县统计局核查退出规上的企业,不予奖励;

(3)上缴税收增长,由税务部门确认。

(4)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基地常设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改善基地运营管理条件。

2.申报材料:

第一项:首次“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1);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二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2);

第三项:5亿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3);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2017年、2018年分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第四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4);

(2)当年新认定(或复审)事项的批复文件。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安庆市项目申报的各项政策,企业若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疑问可咨询:13339105710(微信同号),我们会有专业导师帮您解答疑惑,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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